奋进中的中国统计:统计制度方法建设成就斐然


中国信息报 2010-09-28 10:48:10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在中国统计的发展史上,这是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将统计工作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将完善统计体制作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对于深化统计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国际统计一般规则的现代统计体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并符合中国实际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框架

 

  我国现行统计制度方法,创建于建国初期(1949-1957),经历了在曲折中发展时期(1958-1978),进入了改革与创新的时期(1979-现在)。

 

  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是在全面学习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从建立各个专业统计制度方法开始,到逐步建立各项综合统计制度方法的过程;从注重经济统计到经济、社会、科技各项统计并重的过程;同时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粗放到精细,继承与发展,改革与创新的发展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经济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统计调查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改革与创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已经初步形成了与国家管理体制相适应,基本符合国际规范的统计制度方法体系。

 

  1992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标志着我国核算制度的重大变革。长期以来,我国始终采用从苏联引进的MPS核算体系,核算范围仅包括工农建运商五大物质生产部门。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MPS核算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家统计局于1992年研制出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并以国务院的名义转发,在全国执行。2002年国家统计局根据联合国1993年核算体系版本,对1992年的“试行方案”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基本建立了与国际规范接轨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作为社会经济统计方法的基准框架和组织系统,为中国政府统计在统计范围、统计概念、统计原则等方面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充实统计内容增加调查项目

 

  从改革开放之初起到目前为止,为满足不断增长的统计需求,政府统计调查项目数量大幅度增加。

 

  改革开放之初的1983年,国家统计局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有17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有6项。1993年在清理和精减原有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从整体上提高了统计制度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程度。并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需要,增加了反映市场运行情况的内容。

 

  到2010年,国家统计局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达46项。与此同时,部门单独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数量则大幅度增长,目前约有300余项。

 

  改革一些重要的统计方法形成比较科学的统计调查体系

 

  完善了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实行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的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建立以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制度;建立地区GDP联审制度,在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四个专业实行下管一级。全面实行新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计算方法,对用不变价格计算工农业发展速度的方法进行了改革,实行以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农发展速度;制定了节能降耗统计公报制度的工作方案,按时公布分地区、分行业能耗及变动情况。初步制定了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民工情况的统计指标。研究建立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在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方面,将私营单位纳入统计范围,增加反映劳动报酬结构和差异的指标。

 

  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统计是采用全面报表的方式搜集资料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面统计难以覆盖急剧增加的统计调查单位或对象。国家统计局积极开展有关抽样调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于1994年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这一报告。文件提出:“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重点调查、科学估算等为补充的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国家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1990-1999年,在普查制度的第一个周期中,我国开展了五次普查。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对周期性普查制度进行了整合,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经济普查,以第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为对象,每10年进行两次,在逢38的年份实施。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不变,分别在逢6、逢0的年份实施。在新的普查周期中,已进行了第一、二次经济普查、第二次农业普查,正在进行第六次人口普查。通过这些普查,摸清了我国的家底,搞全了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项统计调查的抽样框和字典库奠定了基础。

 

  在常规统计调查中开始大量应用抽样调查方法。在农业统计方面,继粮食产量、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之后,又陆续开展了农村劳动力、畜产品产量、棉花产量、耕地面积、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等抽样调查;在城市住户和价格统计方面,继城市住户抽样调查、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抽样调查之后,先后建立了居民消费价格、工业品出厂与原材料购进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房地产价格等抽样调查制度;在工业统计方面,从1998年开始推行规模以下的非国有企业抽样调查;在贸易统计方面,从1998年开始对限额以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在服务业统计方面,建立了11个行业大类经常性抽样调查制度。

 

  此外,近年来相继建立了工业生产、工业经济效益、粮食产量和农户收支抽样调查数据的超级汇总制度,建立了工业企业39000家、房地产业8000家、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5000家的联网直报制度。

 

  经过近20年的统计调查体系的改革,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非全面统计方法正在应用于政府统计的各个领域,从而为提高统计调查方法抗干扰的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一定的技术保证。

 

  建立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的统计标准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统计标准化工作稳步推进,统计标准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制定并实施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等一系列统计分类标准。同时,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等分类标准。此外,在国家统计调查中还采用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组织机构类型代码》、《零售业态分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国家标准和部门制定标准。

 

  同时,完善了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共享性,国家统计局1999年颁发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与统计制度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规定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并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佘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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