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出台农普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农业普查工作,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农普办与监察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市直有关部门、县及县以下地方政府、部门和普查工作人员行为进行了约束。
——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农业普查领导者和组织者,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普查工作负总责。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是领导不到位,对农业普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文件执行不力的,未履行《泉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目标责任状》的;二是没有按照《农业普查督查方案》要求,落实普查经费、人员、工作条件,致使农业普查工作无法开展或延误的;三是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是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是辖区内出现较大范围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是普查质量验收两次不达标的;七是对督查、检查不支持、不配合,致使工作停顿的。
——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各自的工作,有以下行为之一,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是没有按照《农业普查督查方案》开展督查和日常指导,所挂钩县、乡普查工作滞后、返工,数据质量有严重问题的;二是没有做好本系统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不配合,所需资料不提供,由此造成普查工作停顿的;三是干扰、阻碍普查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报告、监督职权的。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普查工作的执行人,必须认真按照《农业普查方案》要求,组织好本区域的农业普查工作,有以下行为之一,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是没有组织好培训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造成业务混乱,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二是没有制定工作规划,不认真执行上级部署,工作措施不得力,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市进度的;三是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态度消极,失职渎职,出现责任事故,造成工作贻误或不良影响的;四是强令、授意普查对象篡改或自行修改、编造虚假农业普查资料,擅自变更普查方法,造成普查数据失实的;五是普查资料管理制度不完善、保管措施不健全,造成泄密、缺损事故的;六是扣留、积压普查物资,造成工作延误、受阻的。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党纪政纪处分等,构成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