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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工作简报第二十五期


2006-08-17 10:02:17

来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辽宁、黑龙江积极落实两员补贴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数量大,是各地普查经费落实的重点和难点。确保“两员”工作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现场调查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和普查数据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一些地区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落实“两员”补贴。

山西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在与省财政厅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对普查经费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普查经费落实工作,做好市、县两级普查经费落实的协调和督导,落实普查人员生活补助。普查人员生活补助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协调和检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特别困难县选聘的普查人员给予专项补贴,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在与各市级普查领导小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要将普查经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所列市、县预算额度必须能够满足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基层普查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误工补贴及时到位。市级普查经费按辖区内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预算。县级普查经费按不少于如下标准执行,即:30万人口以上的县按人均1.2元计算,1030万的按人均1.3元计算,10万以下的按人均1.5元计算。要确保20069月底前,市、县两级普查经费到位率不低于60%

辽宁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经费和设备物资保障工作会议上,重点研究了普查员补助标准及省、市、县分摊原则,要求普查员补助费由省、市、县按111的原则,必须全额配套到位。

黑龙江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正常经费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补助费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减轻财政困难县(市)的负担,省财政将对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予以一次性补贴,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未享受省财政补贴的市、县要全额承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补助费用,并列入年度预算。全省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共需补助经费约4500万元,按照省、市、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分摊。目前,省级所承担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补助费1000万元已经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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