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向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发出“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职责,抓紧做好经济普查机构、人员、任务、经费“四落实”工作。省直机关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搞好宣传动员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和落实,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通知》强调,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及其财政部门要将普查所需经费一次性列入今明两年财政预算,按工作需要分年度及时拨付。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地区,要通过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等办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普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通知》提出,省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