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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募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社会义务督察员的通告


2014-05-12 10:45:00


关于招募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
社会义务督察员的通告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下,现场数据采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根据经济普查工作安排,6月份,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在全国开展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为了提高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社会义务督察员”,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

  (一)事后数据质量抽查目的。在普查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后开展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有三个目的:一是了解普查登记中发生的单位和指标差错情况,测算综合差错率,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及分省数据质量进行定量评估;二是根据综合差错率,结合普查主要环节的工作情况,对各省(区、市)经济普查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三是掌握普查主要指标的误差情况,为审核分省(区、市)普查数据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组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组成32个抽查工作组,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组织抽查。每个抽查工作组负责1个省(区、市)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抽查工作。

  (三)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抽查工作将于6月开展。各抽查组6月上旬在北京集中培训,随即赴抽查地区开展现场抽查工作。培训及现场抽查工作共需要大约12-15天时间。

  二、关于招募社会义务督察员

  (一)社会义务督察员的责任。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社会义务督察员全程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对抽查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并协助抽查组做好抽查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招募社会义务督察员数量和条件。共招募社会义务督察员32人,每人参加1个抽查组。要求报名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全脱产参加此项工作15天以上;能够适应艰苦地区的工作环境,能够承担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55岁之间,身体健康。有基层经济普查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招募的社会义务督察员,工作期间的差旅费、食宿费、工作中的交通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均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工作期间无其他经济补偿。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义务督察员在工作期间要与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签定相关责任条款。

  3.招募方式采取自愿报名,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报名情况研究选定,并在6月初正式通知入选人员。

  4.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承诺,报名表所填信息只用于对招募人的审定和联系,不会外泄,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欢迎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报名者请于2014525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邮箱地址:dengxl@gj.stats.cn),并传真手签件(传真电话:010-68783710)。

  联系人:邓筱林

  电 话:010-68783706

  附件: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社会义务督察员报名表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512日            

  •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社会义务督察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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