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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经普办针对目前还有一些地方的普查经费尚未落实到位,有些地方虽然到位了一定的资金,但缺口较大无法保障正常的工作需要等情况,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一、尽快将经济普查经费拨付到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普查所需经费分级负担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抓紧核定预算并列入相应的财政年度。对各级负担的公务费、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印刷费、试点费、培训费、宣传费、数据处理费和必需补充的计算机设备购置费(费用项目见附件)等经济普查所需费用,要足额拨付、及时到位,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困难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经费补助,各地不得截留,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市级财政部门对确有困难的县(市、区)也应适当给予补贴,以确保全省普查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做好普查物资的准备工作。这次经济普查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耗费大量的物资,因此,必须提前做好普查的各种物资准备。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下拨给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各种普查物资,各地不得截留。通过当地财政资金购置的物资设备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落实好普查人员的各项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调的普查人员,其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应由原单位负担,并给予适当的劳务加班补助。特别是对各级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等,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工资物价水平制定相应的发放办法,不得拖欠,不得摊派,不得因此增加企业或个人的负担。 
  
  五、加强普查经费的监督管理。各级普查机构、统计、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切实加强经济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普查工作完成后,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普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