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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2010-07-19 09:30:25
 

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2010510

 

为了全面掌握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我区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1231,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科技活动情况等。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区近2000名普查工作人员和两万余普查单位财务及统计人员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工作,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已经完成,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8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15327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2407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6044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541个,其他法人单位6335个。产业活动单位19996个,个体经营户80087户(详见表1)。

 

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15327

100.0

    企业法人

2407

15.7

    机关、事业法人

6044

39.5

    社会团体法人

541

3.5

    其他法人

6335

41.3

二、产业活动单位

19996

100.0

第一产业*

192

1.0

第二产业

889

4.4

第三产业

18915

94.6

三、个体经营户

80087

 100.0

    第二产业

6812

8.5

     第三产业

73275

91.5

        注:第一产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数。

 

2004年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比较,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900个,增长59.7%。其中,国有企业增加15个,增长2.8%;集体企业减少39个,下降15.7%;股份合作企业增加18个,增长90.0%;私营经济增加595个,增长1.3倍;其他企业增加29个,增长1.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2个,增长1.0倍;外商投资企业增加9个,增长42.9%(详见表2)。

 

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

()

 

(%)

合  计

2407

   100.0

内资

2373

98.6

国有

557

23.1

集体

209

8.7

股份合作

38

1.6

联营企业

40

1.7

有限责任公司

296

12.3

股份有限公司

134

5.6

私营企业

1054

43.8

其他企业

45

1.9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

0.2

  外商投资企业

30

1.2

 

从地区分布看:拉萨市法人单位2619个,占17.1%,产业活动单位3070个,占15.4%,个体经营户23874户,占29.8%;昌都地区法人单位3040个,占19.8%,产业活动单位4168个,占20.8%,个体经营户10208户,占12.7%;山南地区法人单位1464个,占9.6%,产业活动单位2705个,占13.5%,个体经营户8834户,占11.0%;日喀则地区法人单位3484个,占22.7%,产业活动单位4287个,占21.4%,个体经营户17568户,占21.9%;那曲地区法人单位2553个,占16.7%,产业活动单位2963个,占14.8%,个体经营户8339户,占10.4%;阿里地区法人单位828个,占5.4%,产业活动单位1014个,占5.1%,个体经营户2591户,占3.2%;林芝地区法人单位1339个,占8.7%,产业活动单位1789个,占8.9%,个体经营户8673户,占10.8%(详见表3)。

 

3  单位与个体经营户的地区分布

 

法人单位

()

产业活动单位

()

个体经营户

()

合 计

15327

19996

80087

拉萨市

2619

3070

23874

昌都地区

3040

4168

10208

山南地区

1464

2705

8834

日喀则地区

3484

4287

17568

那曲地区

2553

2963

8339

阿里地区

828

1014

2591

林芝地区

1339

1789

8673

 

从行业分布看: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的法人单位10969个,占71.6%,产业活动单位12456个,占62.3%;从事教育业的法人单位1035个,占6.8%,产业活动单位1902个,占9.5%;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法人单位668个,占4.4%,产业活动单位1084个,占5.4%;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的法人单位507,3.3%,产业活动单位875个,占4.4%。以上四个行业法人单位占全部法人单位的86.1%,产业活动单位占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81.6%(详见表4)。

 

4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法人单位()

    (%)

产业活动单位()

    (%)

 

15327

100.0

19996

100.0

一、农、林、牧、渔业 *

1

192

0.9

二、采矿业

101

0.7

110

0.5

三、制造业

309

2.0

327

1.6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0

0.5

199

1.0

五、建筑业

252

1.6

254

1.3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1

1.1

377

1.9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41

0.9

323

1.6

八、批发和零售业

668

4.4

1084

5.4

九、住宿和餐饮业

280

1.8

379

1.9

十、金融业

105

0.7

496

2.5

十一、房地产业

94

0.6

120

0.6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2

1.3

203

1.0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5

0.9

278

1.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

0.2

59

0.3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93

0.6

112

0.6

十六、教育

1035

6.8

1902

9.5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07

3.3

875

4.4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0

1.0

250

1.3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0969

71.6

12456

62.3

注: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为含有第二、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农、林、牧、渔业产业活动单位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兼营的第一产业产业活动单位。“…”表示数据不足最小单位数(下同)。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3262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54.0%;住宿和餐饮业12985户,占16.2%;交通运输业8230户,占10.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6349户,占7.9%;工业6298户,占7.9%(详见表5)。

 

5  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

比重

()

  

80087

100.0

工业*

6298

7.9

建筑业

514

0.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230

10.3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7

0.5

批发和零售业

43262

54.0

住宿和餐饮业

12985

16.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8

0.6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6349

7.9

教育

14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367

0.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90

1.0

其他

423

0.5

     注: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从业人员

 

2008年末,全区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3]478410人,其中,单位从业人员322688人,占67.5%;个体从业人员155722人,占32.5%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从业人员80786人,占25.0%;第三产业从业人员241635人,占74.9%。单位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1338人,占40.7%;建筑业50653人,占15.7%;教育35803人,占11.1%;制造业17778人,占5.5%;批发和零售业13699人,占4.2%(详见表6)。

 

6  单位从业人员行业分布

 

从业人员

()

 

(%)

  

322688

100.0

  农、林、牧、渔业*

267

0.1

  采矿业

6469

2.0

  制造业

17778

5.5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886

1.8

  建筑业

50653

15.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287

3.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155

1.3

  批发和零售业

13699

4.2

  住宿和餐饮业

9394

2.9

  金融业

7636

2.4

  房地产业

5253

1.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31

1.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756

1.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70

0.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274

0.4

  教育

35803

11.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9504

2.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35

1.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31338

40.7

        注: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1.0%、12.6%、19.3%、19.0%和48.1%。在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10.6%、35.3%和54.1%。在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占3.7%、9.1%、40.9%和46.3%(详见表7)。

 

7  单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技术等级情况

 

从业人员

()

比重

(%)

一、从业人员合计

322688

100.0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

3170

1.0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

40831

12.6

    具有大专学历者

62192

19.3

    具有高中学历者

61300

19.0

    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者

155195

48.1

二、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合计

49346

100.0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

5251

10.6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者

17406

35.3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者

26689

54.1

三、具有技术等级证书人员合计

21530

100.0

    高级技师

805

3.7

    技师

1967

9.1

    高级工

8799

40.9

    中级工

9959

46.3

 

三、企业资产总额

 

2008年末,全区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1536.05亿元。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444.14亿元,占28.9%;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761.56亿元,占49.6%;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184.96亿元,占12.0%;私营企业资产总额98.00亿元,占6.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3.78亿元,占0.2%;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4.66亿元,占1.0%(详见表8)。

 

8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亿元)

比重

(%)

 

1536.05

100.0

内资企业

1517.61

98.8

 国有企业

444.14

28.9

 集体企业

17.24

1.1

 股份合作企业

2.60

0.2

 联营企业

6.77

0.4

 有限责任公司

184.96

12.0

 股份有限公司

761.56

49.6

 私营企业

98.00

6.4

 其他企业

2.34

0.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78

0.2

外商投资企业

14.66

1.0

 

四、企业实收资本

 

2008年末,我区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4]总额(不含金融、保险、证券和铁路)为229.94亿元。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国家资本104.05亿元,占45.3%;集体资本34.39亿元,占14.9%;法人资本57.90亿元,占25.2% ;个人资本29.88亿元,占13.0%;港澳台资本0.23亿元,占0.1%;外商资本3.49亿元,占1.5%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有关部门登记为法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普查,或并入上一级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⑴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⑵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⑶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3]从业人员:是指20081231在第二、三产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的从业人员。包括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

 

[4]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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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