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总体要求、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要求等方面对青海省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进行全面部署。
《通知》指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质量建设产业“四地”,扎实推进“六个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支撑。
《通知》明确,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通知》强调,为加强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各市、州、县政府要设立相应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认真做好各项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普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要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创新普查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下一步,将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紧盯目标任务,扎实推进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力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