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要求。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黄志强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同志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编办,自治区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内蒙古税务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知》的印发,为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正在有序开展五经普国家综合试点和全区经济普查各项筹备工作。下一步,内蒙古局将继续全力推进五经普综合试点和单位清查工作,为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夯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