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法律依据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5月2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实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6.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三、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
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统计机构在本机构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年;自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2.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4.相关部门将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惩戒。
四、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