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门统计工作的规章

2024/09/13 08:00

|

Aa

字体:
|

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工作、部门统计工作和地方统计工作三大支柱构成,做好部门统计工作十分重要。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制定公布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7年7月14日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以及部门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服务和监督检查等重要事项作出了规定,共8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台主要目的和依据

为了切实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部门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这里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者协会等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符合部门职责,部门为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二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三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四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五是面向单位的部门统计调查,其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六是部门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应当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七是新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修订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八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九是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认为应当修改的,按规定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一)审批、备案的划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二)申报和受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通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申请表;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由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其中,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提交的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统计调查对象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情况。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予以补正。

(三)审查和反馈

国家统计局对申请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本部门的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且符合相关规定;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统计局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的,国家统计局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国家统计局对申请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同意备案的书面决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且符合相关规定。

(四)决定

国家统计局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五)公布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统计调查制度对有效期规定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起始时间。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制定机关收到批准或者备案的书面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制度发送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

国家统计局及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部门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数据公布

(一)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根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全流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内容、具备调查能力,有能力向调查对象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进行说明。

(二)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通过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原则上应按照已批准或者备案的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部门应当加强统计数据公布的管理,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三)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依法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国家统计局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应当明确数据共享的相关内容。各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等方式共享统计数据,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国家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

六、部门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

国家统计局依法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部门统计调查中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这是由于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政府部门掌握统计调查和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为了保证统计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政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七、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违法制定、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未执行批准和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在部门统计调查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拒绝、阻碍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和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包庇、纵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向存在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部门统计违法行为中,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将处分建议和案件材料移送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工作、部门统计工作和地方统计工作三大支柱构成,做好部门统计工作十分重要。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制定公布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7年7月14日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以及部门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服务和监督检查等重要事项作出了规定,共8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台主要目的和依据

为了切实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部门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这里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者协会等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符合部门职责,部门为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二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三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四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五是面向单位的部门统计调查,其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六是部门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应当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七是新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修订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八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九是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认为应当修改的,按规定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一)审批、备案的划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二)申报和受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通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申请表;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由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其中,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提交的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统计调查对象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情况。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予以补正。

(三)审查和反馈

国家统计局对申请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本部门的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且符合相关规定;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统计局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的,国家统计局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国家统计局对申请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同意备案的书面决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且符合相关规定。

(四)决定

国家统计局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五)公布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统计调查制度对有效期规定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起始时间。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制定机关收到批准或者备案的书面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制度发送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

国家统计局及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部门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数据公布

(一)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根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全流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内容、具备调查能力,有能力向调查对象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进行说明。

(二)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通过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原则上应按照已批准或者备案的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部门应当加强统计数据公布的管理,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三)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依法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国家统计局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应当明确数据共享的相关内容。各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等方式共享统计数据,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国家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

六、部门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

国家统计局依法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部门统计调查中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这是由于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政府部门掌握统计调查和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为了保证统计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政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七、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违法制定、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未执行批准和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在部门统计调查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拒绝、阻碍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和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包庇、纵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向存在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部门统计违法行为中,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将处分建议和案件材料移送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