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2024/09/1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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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索前行(1949—1982年)

1953年1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确所有财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情况等基本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领导,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1963年3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27次会议通过《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统计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统计业务的基本要求、基本做法,规定了各级统计组织机构及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职权。1980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制定行政法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不论是定期性的还是一次性的统计报表,都必须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二、逐步完善(1983—1995年)

这一阶段以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统计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统计法,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明确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等内容,有效保障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弥补了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空白。1987年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法实施细则》,对于贯彻执行统计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统计地方性法规,其中,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统计地方性法规。

三、深入推进(1996—2011年)

这一阶段以统计法1996年修正、2009年修订为标志,我国统计法律制度体系迅速健全,统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是修改完善统计法。1996年,统计法进行修正,要求依法预防、制止和惩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行为,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朝着法治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2009年,统计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完善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建立部门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

二是制定和修改多部统计行政法规。2000年、2005年,两次修改《统计法实施细则》。为保障三大普查的顺利开展,国务院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就三大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制定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多部统计行政法规。

三是制定多部统计领域部门规章。200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就加强对涉外调查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009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政务处分责任。此外,国务院多个部门也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关于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

四、开启新篇(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中央先后印发《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计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统计数据质量明显提升,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显著增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为与之相适应,统计法治建设与时俱进,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通过法律制度固定下来。

一是《统计法实施条例》出台。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完善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强化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完善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查统计违法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涉外统计调查监管。

二是修订一系列统计行政法规。为加强部门统计工作,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具体举措。同时,修订一系列统计行政法规,如《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

三是制定修改多部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制定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多个规章,就本部门统计工作作出规定。

四是启动统计法修改。2018年以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家统计局正式启动统计法修改工作,成立统计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一、探索前行(1949—1982年)

1953年1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确所有财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情况等基本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领导,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1963年3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27次会议通过《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统计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统计业务的基本要求、基本做法,规定了各级统计组织机构及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职权。1980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制定行政法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不论是定期性的还是一次性的统计报表,都必须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二、逐步完善(1983—1995年)

这一阶段以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统计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统计法,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明确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等内容,有效保障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弥补了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空白。1987年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法实施细则》,对于贯彻执行统计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统计地方性法规,其中,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统计地方性法规。

三、深入推进(1996—2011年)

这一阶段以统计法1996年修正、2009年修订为标志,我国统计法律制度体系迅速健全,统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是修改完善统计法。1996年,统计法进行修正,要求依法预防、制止和惩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行为,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朝着法治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2009年,统计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完善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建立部门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

二是制定和修改多部统计行政法规。2000年、2005年,两次修改《统计法实施细则》。为保障三大普查的顺利开展,国务院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就三大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制定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多部统计行政法规。

三是制定多部统计领域部门规章。200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就加强对涉外调查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009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政务处分责任。此外,国务院多个部门也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关于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

四、开启新篇(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中央先后印发《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计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统计数据质量明显提升,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显著增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为与之相适应,统计法治建设与时俱进,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通过法律制度固定下来。

一是《统计法实施条例》出台。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完善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强化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完善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查统计违法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涉外统计调查监管。

二是修订一系列统计行政法规。为加强部门统计工作,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具体举措。同时,修订一系列统计行政法规,如《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

三是制定修改多部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制定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多个规章,就本部门统计工作作出规定。

四是启动统计法修改。2018年以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家统计局正式启动统计法修改工作,成立统计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