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定职责职权

2024/12/3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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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职权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务院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审批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统一领导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设立国家统计局,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一、国家统计局职责

在我国,国家统计局行使中央统计机构的职责职权,法律行政法规授予国家统计局的职责职权主要如下。

(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按照这一规定,国家统计局具有下列具体的职权职责:拟定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定全国统计改革发展规划,统一制定全国统计政策,统一发布全国统计政令,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职责职权。

目前,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二是国民经济核算、基本单位、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服务业、能源和环境、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社会科技统计以及人口变动、居民收支、就业、价格调查等常规国家统计调查;三是国家专项调查,如乡村振兴统计监测、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

(三)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等三大核算改革决策部署,中央先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等统计改革文件。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统计改革文件,国家统计局负责拟定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一核算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总值;组织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国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五)制定国家统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目前,国家统计标准主要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上城乡划分规定、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等。

(六)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七)公布国家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国家统计局建立了统计数据定期公布制度,在每年初发布《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据此按时定期地通过国家统计局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统计数据库、统计数据出版物、电视广播报刊等渠道公布国家统计数据。

(八)开展统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统计分析。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参考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相关资料和部门行政记录,结合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调研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的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是国家统计局的基本职责。多年来,国家统计局一直将统计分析作为重点工作,提出许多针对性强、参考价值高的建议意见,获得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

(九)实施统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实行统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据此,依法实施统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定量监测、分析和预警。二是评估监控各地统计数据。三是监督检查统计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监督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规定了统计监督的五项重点任务:一是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二是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三是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四是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五是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一章第四节。

(十)管理国家统计调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国家建立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

(十一)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

(十二)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的情况,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的情况,检查统计调查各方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政令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等。

(十三)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重大统计违法行为一般是指严重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国家统计政令,严重违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作假,拒绝、抵制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职责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统计活动中职责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设立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按照这一规定,各省(区、市)、各市(地、州、盟)、各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要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其前提是机构必须独立,如果机构失去独立性,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则难以保障。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所有的市(地、州、盟、新疆兵团师级单位)都设立了独立的统计局。绝大部分县(市、区、旗)也都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街道)一般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实践中,一些乡镇(街道)还设有乡镇统计站(所)等统计机构。

(二)提供条件保障

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是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一是提供人员保障。包括配备必要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选配与统计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二是提供经费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包括行政经费、业务经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中,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主要有:组织实施费用、调查人员工资及补助费用、宣传动员费用、资料开发费用等。三是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人员培训等。

(三)组织实施本地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通过设立本级人民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来具体组织实施本地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四)保障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这就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首先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领导统计工作;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工作;推动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支持统计机构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惩戒统计造假作假者。

(五)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健全本级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负责人的监督责任,单位内部各机构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以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六)监督统计法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是否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是否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是否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职权,是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七)依法追究统计违法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统计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纠正、通报统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二是追究公职人员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地方统计局职责

地方统计局既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以及上级地方政府统计调查的业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职权主要如下。

(一)依法管理统计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地方统计局具有下列具体的职权职责: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计地方性法规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规范性文件;依据全国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国家统计政策、国家统计政令,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改革发展规划、本地区统计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统计工作。具有立法权的地区的统计局,还具有拟定统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职权。

(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地方统计局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确保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本地区得到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地方各级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将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到下级统计机构,直至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对各级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审核、处理、上报统计资料。

(三)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地方统计局严格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规定,参与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组织本地区投入产出调查;开展资源环境核算及派生产业核算;整理和提供本地区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

(四)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本地方的统计调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地方统计局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统计机构审批;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

(五)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审批的统计机构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六)公布本地区综合统计数据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经上级统计机构授权公布上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七)开展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得的统计资料深入、系统地比较和研究,以获得对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认识的活动。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地方统计机构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开展统计分析,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进行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八)实施统计监督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监测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审核下级统计机构及其调查对象报送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

(九)管理本地区统计调查资料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十)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享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十一)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四、国家调查队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职责职权主要如下。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是各级国家调查队最基本的职责。

(二)公布本地区综合统计数据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调查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公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统计数据。

(三)开展统计分析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调查队负责对所调查的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进行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四)实施统计监督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监测所调查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审核下级调查队及其调查对象报送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管理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六)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和有关部门共享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七)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职权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这些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统计调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按照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调查权包括:一是布置统计调查任务。通过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向调查对象布置统计调查任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无条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二是询问权。向调查对象以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了解调查情况,询问提供资料情况。三是审核权。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四是要求权。要求调查对象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并要求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补齐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报告,报告统计调查结果、分析研究成果。

(三)统计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是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是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是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是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是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行政惩戒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具有通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惩戒权,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具有批评教育权。

(五)处分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部门统计职责职权

部门的统计职责职权分为部门本身的统计职责职权和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职责职权。

(一)部门在统计方面的职责职权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有关部门在统计方面的职责职权主要为:一是设立组织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二是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提供条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工作条件保障等。四是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五是保障部门统计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六是建立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作假责任制。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八是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九是协助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二)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职权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时具有下列职责职权:一是依法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二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三是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四是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五是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六是公布本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七是开展统计分析;八是实施统计监督;九是管理本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

七、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法定权利。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为了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调查设定了必要的义务。

(1)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2)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4)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建立健全签字盖章制度。《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人员的要求,依法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7)接受执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

按照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统计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统计调查对象一定的统计权利。

(1)监督统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对统计调查整个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现象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建议。

(2)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拒绝非法统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未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4)拒绝非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职权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务院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审批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统一领导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设立国家统计局,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一、国家统计局职责

在我国,国家统计局行使中央统计机构的职责职权,法律行政法规授予国家统计局的职责职权主要如下。

(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按照这一规定,国家统计局具有下列具体的职权职责:拟定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定全国统计改革发展规划,统一制定全国统计政策,统一发布全国统计政令,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职责职权。

目前,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二是国民经济核算、基本单位、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服务业、能源和环境、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社会科技统计以及人口变动、居民收支、就业、价格调查等常规国家统计调查;三是国家专项调查,如乡村振兴统计监测、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

(三)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等三大核算改革决策部署,中央先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等统计改革文件。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统计改革文件,国家统计局负责拟定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一核算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总值;组织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国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五)制定国家统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目前,国家统计标准主要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上城乡划分规定、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等。

(六)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七)公布国家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国家统计局建立了统计数据定期公布制度,在每年初发布《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据此按时定期地通过国家统计局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统计数据库、统计数据出版物、电视广播报刊等渠道公布国家统计数据。

(八)开展统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统计分析。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参考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相关资料和部门行政记录,结合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调研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的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是国家统计局的基本职责。多年来,国家统计局一直将统计分析作为重点工作,提出许多针对性强、参考价值高的建议意见,获得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

(九)实施统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实行统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据此,依法实施统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定量监测、分析和预警。二是评估监控各地统计数据。三是监督检查统计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监督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规定了统计监督的五项重点任务:一是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二是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三是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四是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五是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一章第四节。

(十)管理国家统计调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国家建立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

(十一)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

(十二)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的情况,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的情况,检查统计调查各方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政令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等。

(十三)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重大统计违法行为一般是指严重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国家统计政令,严重违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作假,拒绝、抵制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职责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统计活动中职责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设立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按照这一规定,各省(区、市)、各市(地、州、盟)、各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要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其前提是机构必须独立,如果机构失去独立性,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则难以保障。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所有的市(地、州、盟、新疆兵团师级单位)都设立了独立的统计局。绝大部分县(市、区、旗)也都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街道)一般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实践中,一些乡镇(街道)还设有乡镇统计站(所)等统计机构。

(二)提供条件保障

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是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一是提供人员保障。包括配备必要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选配与统计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二是提供经费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包括行政经费、业务经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中,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主要有:组织实施费用、调查人员工资及补助费用、宣传动员费用、资料开发费用等。三是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人员培训等。

(三)组织实施本地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通过设立本级人民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来具体组织实施本地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四)保障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这就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首先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领导统计工作;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工作;推动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支持统计机构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惩戒统计造假作假者。

(五)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健全本级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负责人的监督责任,单位内部各机构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以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六)监督统计法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是否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是否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是否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职权,是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七)依法追究统计违法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统计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纠正、通报统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二是追究公职人员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地方统计局职责

地方统计局既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以及上级地方政府统计调查的业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职权主要如下。

(一)依法管理统计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地方统计局具有下列具体的职权职责: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计地方性法规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规范性文件;依据全国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国家统计政策、国家统计政令,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改革发展规划、本地区统计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统计工作。具有立法权的地区的统计局,还具有拟定统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职权。

(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地方统计局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确保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本地区得到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地方各级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将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到下级统计机构,直至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对各级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审核、处理、上报统计资料。

(三)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地方统计局严格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规定,参与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组织本地区投入产出调查;开展资源环境核算及派生产业核算;整理和提供本地区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

(四)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本地方的统计调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地方统计局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统计机构审批;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

(五)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审批的统计机构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六)公布本地区综合统计数据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经上级统计机构授权公布上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七)开展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得的统计资料深入、系统地比较和研究,以获得对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认识的活动。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地方统计机构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开展统计分析,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进行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八)实施统计监督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监测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审核下级统计机构及其调查对象报送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

(九)管理本地区统计调查资料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十)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享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十一)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四、国家调查队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职责职权主要如下。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是各级国家调查队最基本的职责。

(二)公布本地区综合统计数据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调查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公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统计数据。

(三)开展统计分析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调查队负责对所调查的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进行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四)实施统计监督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监测所调查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审核下级调查队及其调查对象报送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管理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六)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和有关部门共享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七)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职权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这些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统计调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按照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调查权包括:一是布置统计调查任务。通过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向调查对象布置统计调查任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无条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二是询问权。向调查对象以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了解调查情况,询问提供资料情况。三是审核权。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四是要求权。要求调查对象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并要求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补齐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报告,报告统计调查结果、分析研究成果。

(三)统计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是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是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是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是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是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行政惩戒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具有通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惩戒权,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具有批评教育权。

(五)处分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部门统计职责职权

部门的统计职责职权分为部门本身的统计职责职权和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职责职权。

(一)部门在统计方面的职责职权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有关部门在统计方面的职责职权主要为:一是设立组织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二是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提供条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工作条件保障等。四是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五是保障部门统计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六是建立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作假责任制。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八是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九是协助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二)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职权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时具有下列职责职权:一是依法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二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三是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四是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五是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六是公布本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七是开展统计分析;八是实施统计监督;九是管理本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

七、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法定权利。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为了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调查设定了必要的义务。

(1)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2)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4)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建立健全签字盖章制度。《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人员的要求,依法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7)接受执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

按照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统计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统计调查对象一定的统计权利。

(1)监督统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对统计调查整个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现象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建议。

(2)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拒绝非法统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未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4)拒绝非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