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管理

2024/10/30 08:00

|

Aa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以获取所需的统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就统计调查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制定、审批和备案,统计调查制度的设计和主要内容,统计标准的制定管理和作用,统计调查方法的种类和应用,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以确保统计调查科学、有效地开展。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实施统计调查,首先要立项,就像要修一座桥、建一栋大楼要立项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制定、审批和备案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鉴于统计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行为,提高政府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减轻统计基层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避免“数出多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关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本章第一节“统计体系”之“统计业务体系”部分中“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介绍。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确保国家统计调查的权威性。

(2)制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央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也有权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拥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主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3)制定要求。《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这就明确了在制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时必须经过的主要环节:一是起草项目,二是进行试点,三是进行论证,四是征求意见,五是集体决定。一般统计调查项目可以不进行试点。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统计调查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情况,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我国对政府统计工作实施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统计调查是必要的、可行的、科学的,使公共资源得到更好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针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主体的不同,对调查项目的审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这里重点介绍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1)审批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按照上述规定,国家统计局审批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辖系统是指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审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必要性主要是指调查应当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或者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可行性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必须切合实际,有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条件保障。科学性主要是指统计调查的制度方法能够客观、准确地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

(3)审批程序。《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一是制定机关提交申请。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二是审批机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三是征求意见。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四是审批机关审查决定。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五是送达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邮寄至制定机关。六是公布审批项目。审批机关及时公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4)审批标准。《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①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②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③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④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⑤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⑥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依法备案,备案机关为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备案的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备案程序为:一是提出申请。报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备案申请表及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审查。备案机关对申请备案的调查项目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调查对象是否属于部门的管辖系统,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备案标准。三是决定。对于统计调查对象属于该部门管辖系统且符合备案标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机关将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给予备案文号。四是公布备案项目。统计调查项目经备案后,备案机关及时公布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的特殊情形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一是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二是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当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需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和信息,以便更好地实施救灾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因此,需要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制定、审批和备案后再组织开展调查,则可能贻误调查时机,不能及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不利于有效满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管理的信息需求。《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时,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做到特事特办,这样才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过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获取急需的资料,以便为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扎实的决策依据。

(六)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律效力和法定标识

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就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可更改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原备案机关备案。这意味着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如果需要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变更,必须按照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备案的相关规定,报请原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审批、备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审批、备案的,不得变更。二是严格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这就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也就是说,调查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应为统计调查制度所覆盖、所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调查工业情况的,不得调查农业情况;应当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应当调查规模以上企业的,不得调查小微企业;应当进行季度调查的,不得进行月度调查;等等。三是严格依法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这就要求调查对象必须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调查表、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提供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定标志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统计调查表有了这些标志,才具有法定强制性,调查对象才有义务按照该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填写并提供统计调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这一规定表明,没有法定标志或者标志不齐全的统计调查表即为非法统计报表。即使相关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已经批准、备案,但发往调查对象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依然为非法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要求统计调查表标明法定标志,能够有效维护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秩序,切实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确立了应该做什么调查,统计调查制度则明确了怎样开展调查。有统计调查项目就必然有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缺少了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也就难以完成。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这就告诉我们一个完整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应当对以下八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调查目的。要用简明的文字阐述实施调查是为了什么,最终目标是什么。

二是调查内容。主要是指需要搜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等。如对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其调查内容包括: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费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民生状况等。

三是调查方法。从确定调查范围来说,主要是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中进行选择;从资料采集方式来说,主要是指选用向调查对象发放调查表并由调查对象进行填报、调查员直接面访等方式采集原始资料,还是直接将行政记录、大数据等作为原始资料的来源进行加工。

四是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是指接受统计调查、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具体组织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调查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明确提供统计资料的调查对象。如在采购经理调查制度中,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的调查对象为,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即企业主管采购业务活动的副总经理或负责企业原材料采购(包括能源、中间产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部门经理。

五是调查组织方式。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制度是由谁、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布置,统计资料如何进行传输、处理、存储、共享等。如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就是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直接布置给规模以上企业,各级统计机构按照权限在线审核、处理、存储数据。

六是调查表式。主要是指以表格形式排列的需要填写报送的一系列统计指标及其说明,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调查对象填写报送的统计调查表,一般称作基层报表;另一种是统计机构填写报送的统计调查表,一般称作综合报表。目前,统计调查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他部门向调查对象采集有关统计资料的主要方式。统计调查表根据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的不同,可以采用表格形式或问卷形式;根据物理介质形式不同,可以使用电子报表和纸介质报表;按照报告期限可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等等。

七是调查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统计资料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如在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直接提供给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

八是调查资料的公布。主要包括公布的主体、公布的程序、公布的时间、公布的方式等。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统计调查制度也分为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是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调查制度。关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本章第一节“统计体系”之“统计业务体系”部分中“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介绍。

(三)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对制定统计调查制度都有许多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也对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有许多规范性的规定,各部门在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时都应当遵守。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四)统计调查制度的审批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与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的主体、原则、程序、标准、时限也同样适用于统计调查制度的审批或者备案。

(五)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统计标准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国家统计标准的特性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具有以下特性:一是统一性。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这就从国家统计标准的产生上确立了国家统计局在制定国家统计标准中的地位和权威,能够确保国家统计标准制定的统一性。二是强制性。国家统计标准一经制定发布,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都必须无条件地采用国家统计标准。三是广泛性。国家统计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统计调查。四是基础性。国家统计标准对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都作出了统一规定,这些都是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循的基础性规范。

(二)国家统计标准的分类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主要分为指标涵义标准、计算方法标准、分类目录标准、调查表式标准、统计编码标准等。其中,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都通过国家元数据标准予以规范,目前还在制定完善中。指标涵义标准,主要是对指标的内涵与外延作出规定。计算方法标准,主要是对计算原则、计算公式和有关折算系数等作出规定。分类目录标准,主要是对统计调查的现象依据某一特性进行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现在发布的国家统计标准主要是分类目录标准。调查表式标准,主要是对统计调查过程中使用的调查表格式作出的统一规定。统计编码标准,主要是对统计指标、统计分类、计算过程的数字化处理。目前我国已有的国家统计标准情况,可参见本章第一节“统计体系”之“统计业务体系”部分中“统计标准体系”的相关介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以获取所需的统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就统计调查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制定、审批和备案,统计调查制度的设计和主要内容,统计标准的制定管理和作用,统计调查方法的种类和应用,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以确保统计调查科学、有效地开展。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实施统计调查,首先要立项,就像要修一座桥、建一栋大楼要立项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制定、审批和备案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鉴于统计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行为,提高政府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减轻统计基层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避免“数出多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关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本章第一节“统计体系”之“统计业务体系”部分中“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介绍。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确保国家统计调查的权威性。

(2)制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央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也有权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拥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主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3)制定要求。《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这就明确了在制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时必须经过的主要环节:一是起草项目,二是进行试点,三是进行论证,四是征求意见,五是集体决定。一般统计调查项目可以不进行试点。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统计调查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情况,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我国对政府统计工作实施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统计调查是必要的、可行的、科学的,使公共资源得到更好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针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主体的不同,对调查项目的审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这里重点介绍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1)审批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按照上述规定,国家统计局审批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辖系统是指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审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必要性主要是指调查应当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或者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可行性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必须切合实际,有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条件保障。科学性主要是指统计调查的制度方法能够客观、准确地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

(3)审批程序。《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一是制定机关提交申请。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二是审批机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三是征求意见。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四是审批机关审查决定。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五是送达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邮寄至制定机关。六是公布审批项目。审批机关及时公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4)审批标准。《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①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②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③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④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⑤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⑥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依法备案,备案机关为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备案的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备案程序为:一是提出申请。报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备案申请表及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审查。备案机关对申请备案的调查项目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调查对象是否属于部门的管辖系统,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备案标准。三是决定。对于统计调查对象属于该部门管辖系统且符合备案标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机关将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给予备案文号。四是公布备案项目。统计调查项目经备案后,备案机关及时公布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的特殊情形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一是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二是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当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需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和信息,以便更好地实施救灾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因此,需要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制定、审批和备案后再组织开展调查,则可能贻误调查时机,不能及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不利于有效满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管理的信息需求。《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时,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做到特事特办,这样才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过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获取急需的资料,以便为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扎实的决策依据。

(六)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律效力和法定标识

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就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可更改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原备案机关备案。这意味着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如果需要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变更,必须按照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备案的相关规定,报请原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审批、备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审批、备案的,不得变更。二是严格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这就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也就是说,调查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应为统计调查制度所覆盖、所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调查工业情况的,不得调查农业情况;应当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应当调查规模以上企业的,不得调查小微企业;应当进行季度调查的,不得进行月度调查;等等。三是严格依法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这就要求调查对象必须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调查表、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提供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定标志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统计调查表有了这些标志,才具有法定强制性,调查对象才有义务按照该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填写并提供统计调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这一规定表明,没有法定标志或者标志不齐全的统计调查表即为非法统计报表。即使相关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已经批准、备案,但发往调查对象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依然为非法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要求统计调查表标明法定标志,能够有效维护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秩序,切实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确立了应该做什么调查,统计调查制度则明确了怎样开展调查。有统计调查项目就必然有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缺少了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也就难以完成。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这就告诉我们一个完整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应当对以下八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调查目的。要用简明的文字阐述实施调查是为了什么,最终目标是什么。

二是调查内容。主要是指需要搜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等。如对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其调查内容包括: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费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民生状况等。

三是调查方法。从确定调查范围来说,主要是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中进行选择;从资料采集方式来说,主要是指选用向调查对象发放调查表并由调查对象进行填报、调查员直接面访等方式采集原始资料,还是直接将行政记录、大数据等作为原始资料的来源进行加工。

四是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是指接受统计调查、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具体组织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调查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明确提供统计资料的调查对象。如在采购经理调查制度中,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的调查对象为,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即企业主管采购业务活动的副总经理或负责企业原材料采购(包括能源、中间产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部门经理。

五是调查组织方式。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制度是由谁、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布置,统计资料如何进行传输、处理、存储、共享等。如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就是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直接布置给规模以上企业,各级统计机构按照权限在线审核、处理、存储数据。

六是调查表式。主要是指以表格形式排列的需要填写报送的一系列统计指标及其说明,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调查对象填写报送的统计调查表,一般称作基层报表;另一种是统计机构填写报送的统计调查表,一般称作综合报表。目前,统计调查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他部门向调查对象采集有关统计资料的主要方式。统计调查表根据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的不同,可以采用表格形式或问卷形式;根据物理介质形式不同,可以使用电子报表和纸介质报表;按照报告期限可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等等。

七是调查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统计资料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如在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直接提供给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

八是调查资料的公布。主要包括公布的主体、公布的程序、公布的时间、公布的方式等。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统计调查制度也分为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是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调查制度。关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本章第一节“统计体系”之“统计业务体系”部分中“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介绍。

(三)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对制定统计调查制度都有许多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也对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有许多规范性的规定,各部门在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时都应当遵守。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四)统计调查制度的审批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与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的主体、原则、程序、标准、时限也同样适用于统计调查制度的审批或者备案。

(五)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统计标准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国家统计标准的特性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具有以下特性:一是统一性。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这就从国家统计标准的产生上确立了国家统计局在制定国家统计标准中的地位和权威,能够确保国家统计标准制定的统一性。二是强制性。国家统计标准一经制定发布,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都必须无条件地采用国家统计标准。三是广泛性。国家统计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统计调查。四是基础性。国家统计标准对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都作出了统一规定,这些都是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循的基础性规范。

(二)国家统计标准的分类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主要分为指标涵义标准、计算方法标准、分类目录标准、调查表式标准、统计编码标准等。其中,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都通过国家元数据标准予以规范,目前还在制定完善中。指标涵义标准,主要是对指标的内涵与外延作出规定。计算方法标准,主要是对计算原则、计算公式和有关折算系数等作出规定。分类目录标准,主要是对统计调查的现象依据某一特性进行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现在发布的国家统计标准主要是分类目录标准。调查表式标准,主要是对统计调查过程中使用的调查表格式作出的统一规定。统计编码标准,主要是对统计指标、统计分类、计算过程的数字化处理。目前我国已有的国家统计标准情况,可参见本章第一节“统计体系”之“统计业务体系”部分中“统计标准体系”的相关介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