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综 合
本一、本篇包括国民经济综合资料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内容。
二、国民经济综合资料中的“各部门机构数”,除运输机构数由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管理局提供外,均来自本年鉴各篇; 国民经济总量、速度、结构、比例和效益指标的数据也均来自本年鉴各篇。
三、民族自治地方及少数民族统计资料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以地域为主体进行的统计调查。根据国家民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布置的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综合报表制度,由有民族自治地方的20个省、自治区民委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统计范围是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辖区内的全部单位,全国汇总时不重复计算。另外,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卫生情况由卫生部提供。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资料是根据民政部编辑的《年度行政区划简册》汇总整理的。
二是以民族成分为主体进行的统计调查,主要反映少数民族社会发展情况。其中全国少数民族教职员工、学生数据由教育部提供; 全国少数民族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数据由国家体育总局提供; 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数据由新闻出版署提供。
四、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它对于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已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进展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1998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行政管理局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共同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并从1998年年报开始执行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