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对外经济贸易
简要说明
一、本篇资料综合反映中国的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历年概况数据,重点反映对外经济贸易的近况。
二、本篇资料是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资料加工整理的。
三、17-1表综合反映“八五”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总量变化情况。17-2表反映历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年平均汇价。资料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根据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每日汇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而得出的当年年平均汇价。17-3表至17-12表系统反映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规模、进出口商品结构、对贸易伙伴国的进出口总额以及各地区三资企业的进出口变化情况。1979年及以前为外贸业务统计数字,来源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80年及以后为海关进出口统计数字,来源于海关总署。17-4表和17-5表的进、出口商品分类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统计。17-6表的进、出口商品则按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目录进行分类统计。17-13表至17-16表,17-19表及17-20表反映中国利用外资的总体状况。资料来源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统计局于1996年11月共同制订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全面统计资料加工、整理而成。该制度统计范围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的利用外资单位和部门,以及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17-17表和17-18表反映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资料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制订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统计、加工、整理而得。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公司、在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列入统计范围。该表以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管理资料为统计依据。17-21表反映历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及对外设计咨询的发展状况。资料来源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统计局于1996年7月共同制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全面统计资料加工、整理而得。该制度统计单位是经各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的从事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
四、我国对各国(地区)进出口总额表中,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最终目的国(地),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原产国(地)统计。各地区进出口商品总值分别按境内经营单位所在地和目的地、货源地列示。经营单位所在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进出口企业报关注册的登记地;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境内目的地则指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