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农业
简要说明
一、本篇资料反映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基本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耕地、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水利设施与除涝治碱、农村居民家庭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国营农场基本情况和乡镇企业基本情况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农业统计范围包括全社会(除军马生产及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以外)的所有农业生产活动内容。如各种专业性农、林、牧、渔场的农业生产活动;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村办农场的农业生产活动;工矿企业经营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村各种经济组织和农户经营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和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生产活动等。
⒈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其他农业。种植业是指谷物、豆类、薯类、棉、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药材、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经营。其他农业是指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柴草、野生药材、菌类等及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
⒉林业: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竹木采伐。
⒊牧业:包括牲畜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⒋渔业: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范围包括除县城关镇以外所有乡镇的社会经济活动。
二、本篇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⒈农村基层组织、乡村劳动力和农业生产基本情况等(12-1至12-7表、12-16至12-18表),由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根据《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乡村社会经济调查方案》和《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的有关资料整理提供。
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全面报表,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全面调查的办法搜集资料;或利用同级业务部门统计资料、国家农产量抽样调查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进行加工推算。如农业生产条件中的部分指标及林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等指标取自同级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粮食产量等部分指标来源于《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局为取得高质量的粮食产量等相关指标数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抽点调查、推算,并由直属调查队伍实施的抽样调查制度。抽样方法采取多阶段、随机起点、对称等距的抽样方法。一般分为省抽县、县抽村、村抽地块、地块抽样本等几个阶段。抽样框的编制以近三年粮食平均亩产作为有关标识,按高低顺序排队,以近三年粮食平均播种面积作为辅助资料。农产量抽样调查共抽选了1.8万个村、315万多个样本进行实割实测调查,误差系数要求不超过±2%。农产量抽样调查与农村住户调查一样,实行样本轮换制度,四年为一个周期。
《乡村社会经济调查方案》是国家统计局为了解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农村劳动力总量规模和转移情况、以及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内容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度规定对乡镇和村基本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其他内容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网点与《农村住户调查方案》基本相同。
⒉农村家庭固定资产、经营耕地及农产品出售情况(12-11至12-15表、12-23表、12-24表),由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根据《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的有关资料整理提供。《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的说明见本年鉴“十、人民生活”部分。
⒊国营农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取材于农业部农垦局汇总的统计报表。其调查范围涉及全国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方法为逐级上报、全面汇总。指标设置及统计口径均与国家统计局一致。
⒋灌溉、水库和除涝、治水、治碱情况及各地区水利设施和除涝、治碱面积资料,主要来源于水利部汇总的统计报表。其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收集以县为基本统计单位,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有些特殊指标如灌区数、大型水库、跨县的中小型水库,由地区直接统计,上报省水利厅。
⒌乡镇企业的有关资料主要来源于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的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乡镇企业,包括乡办、村办、合作办、个人办的各种行业的乡镇企业,有关数据根据乡镇企业财务决算及统计年报汇总资料整理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