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7月19日第10次局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国家统计局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统计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坚持按项目、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不准超预算支出,不办理无预算支出报销。
第三条 机关财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财务审批
第四条 审批人
(一)原则上,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经费支出审批人(以下简称单位审批人)。各单位应将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笔迹报送财务司备案。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行使审批权时,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为单位审批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将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的签字笔迹报送财务司备案。
第五条 常规支出的审批
(一)常规支出指外事经费及外援项目资金支出以外的支出。
(二)常规支出实行单位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费用支出,由经办人签名,单位审批人签字批准。
(三)30,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除由单位审批人批准外,还需财务司主管司长审核。
(四)属政府采购范畴内的支出,还须按政府采购的规程审批。
第六条 外事经费及外援项目资金的审批
(一)执行外事接待任务的单位应事前向国际合作司提出报告,说明接待任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需求。
(二)执行出国任务的主办单位应事前向国际合作司提出报告,说明出国任务的具体内容、经费来源,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出国费用。
(三)外援项目资金的开支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并在国际合作司监管下进行。
(四)外事经费及外援项目资金支出除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外,还需国际合作司主管司长审核。
第三章 报销审核
第七条 报销部门
行政单位和参公单位的费用报销由财务司行政财务处负责办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用报销由财务司事业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设立报账员岗位,应选派一至二名熟悉国家财经、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人员担任报账员,并由其负责集中统一办理本单位各项费用支出的报销结算事宜。
第九条 财务原始单据,应由经办人注明开支用途并签名,经单位审批人审核批准后,交报账员到财务司报销。
第十条 财务司依据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对报销单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凭证,可予报销:
(一)报销单据必须是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因特殊情况不能取得正式票据、需使用非正式票据报销的,经办人须附必要文字说明,经单位审批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二)报销单据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无涂改,并且附有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审批人审批签字。
(三)报销单据所反映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预算开支范围及标准。
(四)外事接待及出国费用,应按照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交财务司审定,并经国际司主管司长批准后给予预付。
(五)出国团组和人员回国后,应在15日内到财务司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规定
(一)因公借款时,经办人应填写现金借款单或支票领用单,并注明借款理由,经单位审批人签字批准后,由单位报账员到财务司领取。
(二)现金借款超过5,000元的,应提前1天通知财务司。
(三)原则上,各类借款应由单位报账员办理。因时间紧急等原因,经单位审批人批准,经办人可以直接到财务司办理借款。为保证各单位报账员及时掌握情况,经办人应在借款办理后及时到本单位报账员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备用金的核定、使用和管理
(一)异地办公单位可向财务司申领一定数量备用金,其留存额度由申请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提出,经财务司主管司长核定批准后领取。
(二)备用金由单位报账员负责掌管。
(三)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备用金只能用于零星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按规定经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报酬、1,000元以内的办公用品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
(四)使用备用金进行费用支付时,须事先报单位审批人签字批准。
(五)各单位报账员必须妥善保管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项零星支出。在备用金不够周转时,可到财务司补足备用金规定额度。
第十三条 报销及借款时间
财务司行政财务处、事业财务处周一至周五上午办理费用报销及因公借款业务。
第十四条 报销期限
为加强管理,报销人所持各种单据应及时交本单位报账员送财务司报销,一般情况下,持有单据不得超过1个月。为准确反映各单位各项收支数额, 每年12月25日为会计报销截止日,凡属本年度的款项应于12月25日前清理报销。当年发生的未报销的会计事项,应在次年2月15日前报销并记入次年会计账簿。如无特殊情况,2月15日后不再报销上一年度费用。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财务司应定期向各单位通报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季度预算资金收支与结余情况应于每季后15日内,向各单位通报;对事业单位,还应通报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财务司应及时向各单位通报新颁布的财经、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严格照章办事。
第十七条 对财务管理信息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向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司主管司长批准后,由财务司行政财务处、事业财务处提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报账员除负责办理本单位费用开支集中结算事项外,还应积极配合财务司做好财务管理信息的通报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向本单位工作人员传达财务司通报的各类财务管理信息,贯彻新实施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将本单位对机关财务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给财务司,并协助财务司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信息通报方式
(一)会议通报方式。
财务司行政财务处、事业财务处每季度后20日内召开报账员联席会议,向报账员通报财务管理信息,同时听取意见与建议。
(二)电子通报方式。
报账员联席会议结束后5日内,财务司行政财务处、事业财务处应对会议上通报的财务管理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发送各单位审批人,同时发送报账员存档备案。
第五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处罚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的国家财政收入或虚报、冒领、伪造票据、原始凭证骗取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设立“小金库”的;
(三)擅自提高会议和出差补贴标准以及提高津贴、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随意扩大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的;
(四)公款私存或集体私分国有财产、贪污公款的。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协助报账人员伪造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共同骗取预算资金的;
(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
(三)隐匿或销毁依法保存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参公单位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5日印发的《国家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国统办字〔200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