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第九届
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表彰近两年来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集体和个人,推动全国统计改革与统计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统计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开展第九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设奖情况
集体或个人在统计基础理论研究、统计应用研究、统计教育和统计信息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包括研究课题、学术论文、统计专著、统计教材、统计教学课件和软件等均可参加评选。课题和软件须经过鉴定,论文须正式发表,专著和教材须正式出版,教学课件应拥有版权。
本届评选设优秀统计课题论文奖、统计专著奖、优秀统计教学奖(包括统计教材和统计教学课件两个类别)、信息技术应用成果奖和优秀博士论文奖五个奖项。其中,优秀统计教学奖成果由全国统计学位论文及教学课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初审和复审,由本届成果奖评委会进行终审,具体办法可向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查询。信息技术应用成果奖由中国统计学会信息化分会受理并进行初审和复审,由本届成果奖评委会进行终审,具体办法可向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联系,并查阅《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成果评审办法》等文件。优秀博士论文奖由中国统计教育学会受理,具体办法可向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查询。
二、评选标准
一等奖:选题具有开拓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具有重大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新的观点或创见;具有较高的学术及实际应用价值;在学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得到较高评价。
三等奖:在理论或方法上有一定见解;对解决理论或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学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受到好评。
三、成果完成时间和申报截止日期
成果限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内完成(教材类、课件类和优秀博士论文奖成果时限按全国统计学位论文及教学课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成果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1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四、报送渠道及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学会)、中国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优秀成果推荐工作。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成果应通过所在地区统计局统一上报。上报成果一般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成果二等奖以上,否则应出具必要的学术水平证明。
(二)“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结项单位和设有统计系的高等院校,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课题论文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8项,专著类一般不超过3部。设有统计系的高等院校申报同一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3项。
(四)报送方式
请登录“中国统计科学研究网”,进入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评选系统,进行注册后,按提示认真填写申报书。网址:http://csr.stats.gov.cn。
为保证申报的准确,各类成果均要求有纸介质申报书A表1份(须加盖公章),成果原件6份,寄送至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另请申报者将申报书A表及课题类成果1万字以内压缩稿通过电子邮件报至wangwd@stats.gov.cn。
请申报者确保不同报送方式所报资料的统一。
申报书(含A、B表)可从“中国统计科学研究网”和“中国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gov.cn )”下载。
(五)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应由各地区、各部门(专业)的有关机构归口推荐。评委会办公室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
(六)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已获得其他同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研究项目。课题成果参加研究者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论文成果一般不超过3人。1位作者作为负责人只限申报1项成果,但可作为参研人员申报其他成果。
五、评审费标准
申报课题论文奖每项150元,申报专著奖每部200元。
第九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科研管理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26。
联系人:王卫东、陈妍君
联系电话:010-68783991、68783990,68783999(传真)
E-mail:wangwd@stats.gov.cn
附件:第九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设奖情况一览表
国家统计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