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6: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细则

 

    一、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普查表长表抽样方案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10%的抽样比例,在每个调查小区的家庭户和集体户中抽取普查表长表调查户。

    四、普查表长表调查户的抽样工作在《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工作完成后,从2000年10月29日开始,到31日结束。

    五、《户主姓名底册》是普查表长表调查户的抽样框。普查表长表调查户要在《户主姓名底册》中的“户编号”上进行抽取。   

    六、在抽取普查表长表调查户前,普查指导员要组织普查员对《户主姓名底册》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有:

    (一)《调查小区地图》中的所有房屋编号是否列入《户主姓名底册》;《调查小区地图》中的房屋编号是否同《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房屋编号”一致。

    (二)《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是否与调查户一一对应,即一个调查户只能有一个“户编号”与其对应(假如一个单元房内有几个调查户,这几个调查户的“房屋编号”是相同的,但“户编号”应是不同的)。

    (三)《户主姓名底册》上的空房户是否已用横线划去;全户暂住的户、全户外出的户、全户死亡的户是否已编997、998、999码。这些户不参与普查表长表的抽样。

    (四)《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除997、998、999以外)是否按自然顺序从小到大连续排列,如不是,要核对检查,及时改正。

    七、由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普查区的指导员,按照普查表长表抽样方法,在每个调查小区内随机等距抽取普查表长表调查户。被抽中的普查表长表调查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前有明显的标记。调查小区内普查表长表调查户的随机起点如何选取将另发通知。   

 八、普查表长表调查户抽取后,要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审核确认,一经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必须严格按照抽出的普查表长表调查户进行调查。

 九、抽样工作结束后,一份《户主姓名底册》上报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备案,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普查员是否严格按照抽取的普查表长表调查户进行调查;另外两份分别由长表和短表普查员在登记时使用。

    十、《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应同普查表上的“户编号”一致。如果在普查登记时,发现与《户主姓名底册》所列情况不一致的,应认真核查,据实登记。

(一)如发现某户为空户,或经确认,该户不是本调查小区的普查对象,则该户不作为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并在《户主姓名底册》的备注栏内注明“该户为空户”或“该户不是本调查小区的普查对象”。同时,在《户主姓名底册》上,将该户摸底时填写的其他内容用铅笔划一条横线,该户的“户编号”作废。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时,其他户也不得再使用该“户编号”。

(二)如发现某户内还有其他住户,并且该户为登记长表的户,则该户继续登记长表,“户编号”不变;其他住户作为一户单独登记长表,并将相关内容补填到《户主姓名底册》最后位置,同时,“户编号”为原“户编号”加500。若该户为登记短表的户,处理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