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表主要指标说明
1、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本卷书中的农村住户资料范围包括在农村居住不足一年和一年以上的家庭户和集体户。
2、全部住户:本卷书中的农村全部住户,是指包括在农村地域内居住不足一年和一年以上的家庭户和集体户的普查登记户数。
3、常住户:本卷书中的农村常住户,是指在农村居住1年及1年以上的农村住户。例如:
按经营情况分的农村常住户:是农业普查汇总表中按家庭经营的兼业情况将农村常住户分为纯农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非农业生产经营户、非经营户。其中:
纯农户:指家庭经营行业仅有农业的住户。
农业兼业户:指家庭经营行业既有农业、又有非农业,但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的住户。
非农业兼业户:指家庭经营行业既有农业、又有非农业,但以非农业经营收入为主的住户。
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指家庭经营行业仅有非农行业的住户。
非经营户:指没有家庭经营的住户。在非经营户中,没有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的户是非生产户。
4、家庭户:本卷书中的农村家庭户,指农业普查汇总表中按户登记的家庭户各种情况。例如:
按住户户籍所在地分的家庭户:是农村普查汇总表中按户登记的户籍情况,将农村常住家庭户分为本村户、村外乡内户、乡外县内户、县外(地)市内户、市外省内户、外省户和其他户。其中:
本村户:指至少有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村的住户。
村外乡内户:是指本村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乡镇的住户;
乡外县内户:指上述两类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县的住户;
县外(地)市内户:指上述三类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地)市的住户;
市外省内户:指上述四类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省的住户;
外省户:指上述四类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省的住户;
其他户:指全部登记人口为境外或户籍待定的住户。
5、户籍户: 是指2006年年末户籍在本乡镇或本村行政区域内的户籍总数,即公安部门户籍户数。
6、常住人口:本卷书中的农村常住人口,是指在农村住户的登记人口中,在本户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口,以及居住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中小学生。
7、户籍人口:本卷书中的农村住户户籍人口,是指在农村住户的登记人口中,户籍在本村的人口。住户中的户籍人口,加上农村全家外出的人口是农村全部户籍人口。
8、农村全家外出人口:是指农村全部户籍人口中,全家离开户籍所在村的人口。
9、常住劳动力:本卷书中的农村常住劳动力,是指在农村住户的登记人口中,在本户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10、户籍劳动力:本卷书中的农村户籍劳动力,是指在农村住户的登记人口中,户籍在本村、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11、外来人口数:本卷书中的农村外来人口数,是指2006年年末居住在本乡镇或本村行政区域、但户籍不在本乡镇的外来人口数。
12、农村常住劳动力资源:是指农村住户常住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具体是指农村住户常住人口中,男16-60岁,女16-55岁的人口,以及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且从业3个月以上人口。其中,16-17岁以及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劳动力资源是半劳动力,其他是整劳动力。
13、农村常住从业人员:是指农村住户常住劳动力资源中,2006年年度从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校学生。
14、农村户籍劳动力资源: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具体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人口中,男16-60岁,女16-55岁的人口,以及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人口从业3个月以上人口。
15、农村户籍从业人员:是指农村住户户籍劳动力资源中,2006年年度从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校学生。
16、农村住户(户籍)外出从业人员: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度在乡镇以外从业1个月以上的人员。住户中的外出从业人员和全家外出的从业人员共同构成农村外出从业人员。
17、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的常住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以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中)中年末从业人员。其中,住户农业从业人员和单位农业从业人员中均包括居住在农村、但在单位中从事农业的人员。
18、按乡村类型:按住户人口特征,按住户经营情况的主栏分组是:
(1)按乡村类型分组:本卷书中的“按乡村类型分组”是在社区、地势等层面上对以下分组情况的统称,包括:按社区类型分组,按地势分组,按贫困村类型分组,按是否少数民族聚居村分组,按所在乡镇类型分组,按所在乡镇是否县政府驻地分组,按所在乡镇是否民族乡镇分组,按所在乡镇是否老区分组,按所在乡镇是否边区分组,以及无对应乡表的分组等11方面的情况。
(2)按住户人口特征分组:本卷书中的“按住户人口特征分组”是在住户层面上对以下分组情况的统称,包括:按住户居住时间分组,按登记人数分组,按住户户籍所在地分组,按住户户籍性质分组,按户主受教育程度分组等5方面的情况。
(3)按住户经营情况分组:本卷书中的“按住户经营情况分组”是对以下住户生产经营情况分组的统称,包括:按住户收入和经营兼业情况分的纯农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纯非农业生产经营户,非经营户情况,以及按住户家庭经营情况分的农业生产经营户,非农业生产经营户等方面的情况。
其中,按住户家庭经营情况分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包括:纯农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即:农业生产经营户=纯农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
按住户家庭经营情况分的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包括: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纯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即: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纯非农业生产经营户。
19、各地区: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0、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21、平原村,丘陵村,山区村:是指农村住户所居住的本村地域内的地理环境的主要特征,即地势状况。平原包括平川、平坝、湖区和牧区的草原等,丘陵包括半山区、近山、浅丘等,山区包括牧区草山。如果本村有多种地势特征,按照主要特征填报,主要特征以每种地势所占的面积进行确认。
22、少数民族聚居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本村地域内的少数民族人口数占全村人口总数达到30%以上的村。
23、贫困村:是指经由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按一定标准认定的在贫困线以下的村。包括省定贫困村和省以下定贫困村。其中:省定贫困村指列入国家2001-2010年扶贫开发规划的14.8万个贫困村。
24、扶贫重点县:本卷书中的“扶贫重点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简称。列入国家《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或按照《国家2001-2010年扶贫开发规划》要求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合计有592个,分布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