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标解释

 

法人单位  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在统计实践中,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其他法人。

企业法人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

1.公司制企业法人;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统计上视同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机关法人  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居委会  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其他法人  是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

单产业法人  是指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多产业法人  是指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