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标解释

 

法人单位  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企业法人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

1.公司制企业法人;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机关法人  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包括:

1.社会团体法人;

2.群众团体法人。

其他法人  是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2.基金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

5.农民专业合作社;

6.其他未列明法人单位。

单产业法人  是指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多产业法人  是指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