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篇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统计范围

本篇资料全面反映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成果及农业生产条件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机械拥有量、水利设施与除涝治碱、国营农场基本情况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农业统计范围包括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以及所经营的农作物种植地块、养殖场、牧场等,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1.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草药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2.林业: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3.畜牧业:包括牲畜饲养和放牧, 家禽饲养。

4.渔业: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性技术服务活动。

二、本篇的资料来源及统计调查方法

1.农林牧渔业产值情况资料由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根据《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资料整理提供。

2.农业、畜牧业生产及农业生产条件情况资料,由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根据《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资料整理提供。农业的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情况实行抽样调查和遥感测量;畜牧业的猪、牛、羊、家禽等主要畜禽生产情况实行抽样调查;农业生产条件情况、其他农作物、园林作物、其他畜禽等生产情况实行全面统计。

3.林业和渔业生产情况资料,分别来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汇总的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方法由部门自行确定。

4.国有农场基本情况资料,来自农业农村部农垦局汇总的统计报表。其统计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方法为逐级上报、全面汇总。

5.灌溉、水库等水利设施和除涝、治水、治碱情况资料,主要来源于水利部汇总的统计报表。其统计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收集以县为基本统计单位,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有些特殊指标如灌区数、大型水库、跨区域的中小型水库,由上一级直接统计上报。

三、数据使用注意事项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按照国际惯例,对2007年以后农业、畜牧业、渔业年报数据及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数据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相关表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