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要 说 明
一、本篇资料的主要内容
本篇价格指数资料,反映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主要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等。
二、本篇的资料来源
除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以外的价格指数编制由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组织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抽选出的市、县调查队依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价格统计调查制度从基层采集原始数据汇总后上报。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提供。
三、居民消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编制居民消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资料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即在全国选择不同经济区域和分布合理的地区,以及有代表性的商品(服务)作为样本,对其市场价格进行定期调查,以样本推断总体。目前,参加国家级数据汇总的调查市、县近500个。编制过程按下列几个步骤进行:
1.选择调查地区和调查点。调查地区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城市和县作为国家的调查地区,在此基础上选定经营规模大、商品种类多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作为调查点。
2.选择代表规格品。代表规格品是选择那些消费量大、价格变动有代表性的商品(服务);代表规格品的确定是根据城乡居民的消费支出记账资料和商品零售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筛选的。筛选原则:(1)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2)消费(销售)数量(金额)大;(3)市场供应稳定;(4)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5)所选的代表规格品之间性质差异大,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低。
目前,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268个基本分类;商品零售价格按用途划分为16个大类,197个基本分类。
3.价格调查方式。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的方法直接调查,选中的调查对象应协助做好价格数据填报工作。在保证价格准确的前提下,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各地可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等文件,以及部分企业、单位公开发布的收费信息资料和被调查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采价,也可从互联网采集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4.权数的确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主要根据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构成确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权数主要根据社会商品零售额资料确定。
四、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是工业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该项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调查对象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典型调查对象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法人企业。
1.选择代表企业的原则:(1)按工业行业选择调查企业;(2)大型企业应尽量都选上(或占相当大比重);(3)选择生产正常、稳定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
2.选择代表产品的原则:(1)按工业行业选择代表产品;(2)选择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3)选择生产较为稳定的产品;(4)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产品;(5)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目前《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调查目录》包括20000多种产品,并将其划分为1300多个基本分类。
3.价格调查方式。采用企业报表形式,每月4万多家工业企业上报数据资料。
4.权数的确定。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统计中,工业小类及小类以上的权数资料来源于工业统计中分行业工业销售产值数据资料;基本分类的权数资料来源于独立的工业企业产品权数调查。
五、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
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是农产品生产者直接出售其产品时实际获得的单位产品价格。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采用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内容包括被调查单位生产并出售的主要农产品。农产品代表产品的选择涵盖农、林、牧、渔四大类、各中类以及90%以上的小类,一般是生产量和销售量大的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稳定性强的产品,具有发展前景的新产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代表品一般稳定五年。调查周期为季度。
六、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
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进出口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及幅度的统计指标。采用“单位价值法”编制,计算指数的资料全部来自中国海关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计量单位按人民币计价,进口价格指数的计算按到岸价格(CIF)计算,出口价格指数的计算按离岸价格(FOB)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