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要 说 明
一、本篇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统计范围
本篇资料反映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基本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水利设施与除涝治碱、国营农场基本情况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农业统计范围包括全社会除军马生产及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以外的所有农业生产活动。即农村各种经济组织和农户经营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各种专业性农、林、牧、渔场的农业生产活动;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村办农场的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工矿企业经营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1.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草药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2.林业: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3.畜牧业:包括牲畜饲养和放牧, 家禽饲养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5.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性技术服务活动。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范围包括除县城关镇以外所有乡镇的社会经济活动。
二、本篇的资料来源及统计调查方法
1.农业生产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根据《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资料整理提供。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种植业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畜牧业的猪、牛、羊和家禽等实行抽样调查。
二是农业生产条件、其他农作物、园林作物、其他畜禽等实行全面统计。
2.林业和渔业生产情况资料,分别来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汇总的统计报表,调查方法由部门自行确定。
3.国有农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取材于农业农村部农垦局汇总的统计报表。其调查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方法为逐级上报、全面汇总。
4.灌溉、水库和除涝、治水、治碱情况及各地区水利设施和除涝、治碱面积资料,主要来源于水利部汇总的统计报表。其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收集以县为基本统计单位,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有些特殊指标如灌区数、大型水库、跨县的中小型水库,由地区直接统计,上报省水利厅。
三、数据使用注意事项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按照国际惯例,对2007年以后农业、畜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数据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相关表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