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医疗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卫生人员  指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卫生监督员和见习(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执业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执业助理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每万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每万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数+执业助理医师数)/人口数×10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每万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每万人口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10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每万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  每万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人口数×10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情况。即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人数/人口数×100000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情况。即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人数/人口数×100000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人数与发病人数之比。即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人数/发病人数×100%

粗死亡率  指年内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之比,一般以‰表示。

病死率  表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患某种疾病的死亡人数与发病人数之比,一般以%表示。

产妇死亡率  指年内每10万名产妇的死亡人数。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由于任何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孕产妇总数”以“活产数”代替计算。

活产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1000及以上),分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新生儿数。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年内未满5岁儿童死亡人数与 活产数之比,一般以‰表示。

新生儿死亡率  指年内新生儿死亡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表示。新生儿死亡人数指出生至28天以内(0-27)的死亡人数。

参加新农合人数  指根据本地新农合实施方案到年内新农合筹资截止时已缴纳新农合资金的人口数。

新农合当年基金支出  指本年度实际从新农合基金帐户中支出用于新农合补偿的资金。

新农合补偿支出受益人次  指年内新农合参合人员因病就医获得补偿的人次数,包括住院、家庭帐户形式、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正常分娩、体检和其他补偿人次之

新农合本年度筹资总额  指为本年度筹集的、实际进入新农合专用帐户的基金数额。包括本年度中央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民个人交纳资金(含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代缴的救助资金)、新农合基金本年度产生的全部利息收入及其他渠道实际筹集到的新农合基金额。筹资数额以进入新农合专用帐户的基金数额为准,不含上年结转额资金。

卫生总费用  是以货币形式作为综合计量手段,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全社会在医疗卫生服务上所消耗的资金总额。卫生费用核算结果及其基础数据,不仅为政府调整和制定卫生经济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同时也是评价全社会对人类健康的重视程度,分析卫生保健体制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依据。

政府卫生支出  指各级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补助、卫生和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等各项事业的经费。

社会卫生支出  指政府支出外的社会各界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包括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商业健康保险费、社会办医支出、社会捐赠援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

个人现金卫生支出  指城乡居民在接受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时的现金支付,包括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就医时自付的费用。

人均卫生费用  即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

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  指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是用来反映一定时期,一定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卫生工作的支持程度,全社会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及全社会对居民卫生保健的重视程度。

休管理单位  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的事业单位。

军供站  即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指地方政府委托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战时或平时军队来往服务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军人转运接待站等单位的总称。

社会工作师  指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联合举办的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每千人口社会服务床位数  计算公式为:

 

社会福利企业  指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为目的(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以上)、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总称。主要包括福利工厂、假肢厂和其他福利企业。

孤儿数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数。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家庭儿童收养登记总数  指中国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以及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并在中国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后取得合法收养关系的总件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儿童收养登记一次为一件。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指收养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儿童收养登记。

外国公民收养登记  指收养人具有外国国籍(包括无国籍人),或夫妻共同收养其中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的儿童收养登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在报告期末家庭平均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家庭人数。

五保户  指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农村传统救济人数  指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地区,仍沿用传统救济制度救济的贫困人口数。

社区服务设施数  指报告期末设立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为本社区居民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活动站、服务站、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残疾人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所、家务服务站、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数。几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单位,共用一个场所的,只能统计为一个社区服务设施。成为社区服务设施的条件:(1)是独立核算单位;(2)有固定的从业人员;(3)有一定的服务项目;(4)有一定的场所。

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  计算公式为:

 

粗离婚率  指当年离婚对数占年平均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监护率  指通过监护小组、家庭病床、工疗站、社会就业以及精神卫生机构,接受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治疗与康复的精神病人占经调查摸底、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数的百分比。该指标主要反映对精神病患者落实治疗康复措施的情况。

社会参与率  指生活能自理,并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的精神病人数占监护精神病人数的百分比。该指标主要反映精神病人康复状况和参与社会的情况。

肇事率  指年度内精神病人肇事程度达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上的人次数占经调查摸底、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总数的百分比。

未入学学龄残疾儿童少年  指截止到本年度1231日,在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段内的,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人数。

集中就业人数  指截止到本年度1231日,城镇残疾人集中在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单位就业的实际人数。

按比例就业人数  指截止到本年度1231日,城镇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经济组织等单位就业的实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