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资料综合反映中国的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历年概况,重点反映对外经济贸易的近期发展状况。

一、对外贸易部分

对外贸易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关别等项目。

对外贸易统计的范围是按照联合国的国际贸易统计原则制定的,即凡能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物质资源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除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均列入该项统计。

对外贸易统计的资料来源于海关总署,调查方法是全面调查。

特殊说明:1979年及以前为外贸业务统计数字,来源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1980年及以后为海关进出口统计数字,来源于海关总署。

历年出口商品分类金额和历年进口商品分类金额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进行统计。进出口商品分类金额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目录进行统计。

我国对各国(地区)进出口总额表中,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原产国(地区)统计。各地区进出口商品总值分别按境内经营单位所在地和目的地、货源地列示。经营单位所在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进出口企业报关注册的登记地;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境内目的地则指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二、利用外资统计部分

利用外资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统计范围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利用外资的单位和部门,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在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利用外资统计的资料来源于商务部,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资料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查方法是全面调查。

特殊说明:利用外资统计1985年及以前为政府统计部门的调查汇总数,1986年及以后全部来源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2000年以后利用外资统计中不含对外借款数。

三、对外经济合作部分

对外经济合作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的合同数、合同金额、完成营业额和按国别、地区分的对外经济合作完成营业额等。

统计范围是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

该制度统计单位是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

资料来源是商务部,调查方法是全面调查。

四、对外直接投资部分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和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核准情况。

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

资料来源是商务部,调查方法是全面调查。

五、其他

历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年平均汇价,资料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年的年平均汇价是根据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每日汇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而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