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部门统计数据资源,促进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满足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等领域主要业务指标。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等部门。统计范围为全区及分市、县(区)数据。
四、调查方法
收集整理宁夏各有关部门统计资料。
五、组织方式
各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填报目录、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六、数据发布
部分调查结果通过《宁夏经济要情手册》《宁夏统计年鉴》、报告等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