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通过对16个地级市城乡居民开展抽样调查,客观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各方面的主观满意程度,反映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获得感,并测算地区生态环境满意度,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及范围
全省16个地级市年满18周岁的城乡常住居民。
三、调查内容
调查综合反映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各方面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评价,重点了解居民对本地区自然环境、人居环境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的判断,全面把握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以及改善情况的满意程度。
四、调查方法
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 (CATI)方式。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安徽省统计局组织实施。
六、数据公布
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供安徽省统计局和安徽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