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2025/01/2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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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提升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保障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业务(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食品及副食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粮食经营者、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油科研单位。

  三、调查内容

  粮食流转统计中各类涉粮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等,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中粮食经营者的消费、库存、省际间购销以及城乡居民户的生产、消费、库存等,粮食市场监测中各监测点的收购、进厂、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等,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优质粮食工程统计中项目数量、投资情况等,反映各项提升行动取得的成果;粮食产业经济统计中工业总产值、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等,反映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规模、速度、效益和变化趋势;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反映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反映全行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变化;粮油科技统计,反映粮食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成果等情况。

  四、调查方法

  对各类涉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全面统计报表调查的方法;对其他粮食经营者采取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城乡居民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和企业网络直报等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

  六、统计资料公布

  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量、月(年)度收购量等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

  一、调查目的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提升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保障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业务(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食品及副食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粮食经营者、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油科研单位。

  三、调查内容

  粮食流转统计中各类涉粮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等,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中粮食经营者的消费、库存、省际间购销以及城乡居民户的生产、消费、库存等,粮食市场监测中各监测点的收购、进厂、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等,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优质粮食工程统计中项目数量、投资情况等,反映各项提升行动取得的成果;粮食产业经济统计中工业总产值、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等,反映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规模、速度、效益和变化趋势;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反映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反映全行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变化;粮油科技统计,反映粮食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成果等情况。

  四、调查方法

  对各类涉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全面统计报表调查的方法;对其他粮食经营者采取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城乡居民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和企业网络直报等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

  六、统计资料公布

  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量、月(年)度收购量等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