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与含氟气体生产、使用及进出口统计调查制度

2025/01/2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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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加强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含氟气体的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满足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和多边基金秘书处报送年度数据的要求,同时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需求,为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排放核算提供基础统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380号),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

  本项调查主要针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的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国家水平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年度进出口统计数据由海关总署提供。

  三、调查内容

  针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的生产企业、使用企业,调查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生产企业的年产量、库存量和出口量,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使用企业的年使用量和相关产品年产量,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的进口量和出口量,以及相关企业含氟气体的副产量、销毁量、排放量等数据及信息。国家水平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年度进出口统计数据由海关总署提供。调查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111-三氯乙烷)、含氢氯氟烃、甲基溴以及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调查的含氟气体包括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主要是CF4C2F6)、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

  四、调查方法

  对生产企业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对使用企业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等协助实施。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调查制度综合数据通过《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发布。

  一、调查目的

  为加强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含氟气体的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满足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和多边基金秘书处报送年度数据的要求,同时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需求,为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排放核算提供基础统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380号),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

  本项调查主要针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的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国家水平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年度进出口统计数据由海关总署提供。

  三、调查内容

  针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的生产企业、使用企业,调查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生产企业的年产量、库存量和出口量,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使用企业的年使用量和相关产品年产量,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的进口量和出口量,以及相关企业含氟气体的副产量、销毁量、排放量等数据及信息。国家水平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气体年度进出口统计数据由海关总署提供。调查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111-三氯乙烷)、含氢氯氟烃、甲基溴以及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调查的含氟气体包括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主要是CF4C2F6)、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

  四、调查方法

  对生产企业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对使用企业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等协助实施。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调查制度综合数据通过《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