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範圍
下列所指涉外社會調查項目:
1.調查對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
2.申請機構註冊地與調查對象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
二、申請機構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向國家統計局提交下列6項紙介質材料:
1.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申請表。申請表由國家統計局統一製作,申請機構可由“中國統計信息網www.stats.gov.cn”下載(見可下載文本2),申請表內容、格式和頁面大小不得改變。
2.申請機構的涉外調查許可證複印件。
3.調查項目委託合同、資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複印件。合同複印件內容應與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為非中文文本的,還應提交中文文本。
4.調查方案,包括調查的目的、內容、範圍、時間、對象、方式等。
5.調查問卷、表格或者訪談、觀察提綱。上述材料必須是最終的中文文本。
6.國家統計局需要調查機構提交的有關調查項目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6項內容的排列順序裝訂成冊,規格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項材料均需加蓋申請機構公章。申請機構要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申請材料提交方式
申請機構可以通過郵寄、遞送方式或派人直接提交。
1.通過郵局郵寄的,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57號;收件人:國家統計局涉外調查管理處;郵政編碼:100826。
2.通過快遞公司遞送的,遞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75號410室;收件人:國家統計局涉外調查管理處。
3.派人直接提交的,提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75號410室。
4.申請機構通過郵寄、遞送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應在郵寄、遞送函件信封顯著位置註明該函件為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申請批准材料。不可將申請材料郵寄給個人。
四、國家統計局收取申請材料
國家統計局收到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經初步審查,根據下列三種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於調查機構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當場向申請機構開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材料收取通知書》(見示範文本4),開具通知書日期即為申請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當場告知,不予接收。
2.對於郵局郵寄的,材料合格的,以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簽收郵件之日為申請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傳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3.對於快遞公司遞送的,材料合格的,以國家統計局涉外調查管理處簽收郵件之日為申請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傳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五、國家統計局受理申請
1.如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國家統計局受理申請之日。
2.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國家統計局在收取申請材料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將《涉外調查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見示範文本5)傳真給申請機構,傳真之日即為告知之日;隨後通過郵局將《涉外調查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郵寄給申請機構,國家統計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國家統計局受理申請之日。
如果因申請機構原因造成無法傳真《涉外調查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的,國家統計局郵寄出“涉外調查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之日即為告知之日。
六、國家統計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請的決定
國家統計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國家統計局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將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將《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見示範文本6)傳真給申請機構,告知審批將延長十個工作日,傳真之日即為告知之日,隨後通過郵局將《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郵寄給申請機構。如果因申請機構原因造成無法傳真《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的,國家統計局郵寄出《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之日即為告知之日。
國家統計局決定批准的,作出《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決定書》(見示範文本1);決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調查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示範文本2)。
七、國家統計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書
國家統計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後,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將行政審批決定書傳真給申請機構,傳真之日即為送達之日,隨後通過郵局將行政審批決定書郵寄給申請機構。如果申請機構提交的傳真電話有誤,行政審批決定書無法傳真給申請機構的,國家統計局郵寄出行政審批決定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