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五: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

2002/10/08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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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国有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这20余年的风雨征程中,国有企业改革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向前推进。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先后对国有企业实行扩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等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和推进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国有企业的活力有所增强,对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逐步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80年代的基础上朝着转换机制、政企分开、制度创新、战略调整的方向迈进。国有企业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成长壮大。

 

  一、承包制是90年代初期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

 

  起始于1987年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期一般为35年,到90年代初期,第一轮承包已经到期。许多企业在第一轮承包期满后,签订了新一轮承包合同,到1991年初,有95%的企业签订了新一轮承包合同。承包制也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发展潜力指标和企业管理指标在内的综合配套的承包指标体系。承包基数也趋于进一步合理化,全国承包基数总水平提高了55%。第二轮承包较大幅度地调整了承包主体,风险抵押机制增强,全员承包范围扩大。企业承包的形式主要有“双保一挂”、减亏承包、行业投入产出承包、定额承包、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等。1990年国家又对234家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双向”承包,国家对企业承包能源和主要原材料的供应,企业对国家承包上交税利、企业发展、企业管理三项指标的合同兑现指标。

 

  二、股份制改造逐步展开

 

  我国股份制的实践最早产生于农村社队企业向农民的筹资活动。随着农村改革向城市改革的扩展,以股份制形式改革国有企业的试点工作也开始展开。19844月,国家体改委在常州市召开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股份制应成为城市集体企业和国营小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一个办法。同年7月,我国第一个股份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1991年,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3220(不包括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其中工业企业1781家,占试点总数的55%;商业企业942家,占30%;金融企业171家,占5%;建筑企业58家,交通运输企业28家,其他行业企业240家。原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占22%。到2000年,大陆内资股份制工业企业发展到18301家;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大陆内资股份制法人企业发展到4532家,其中批发业有2407家,零售业有1710家,餐饮业有415家。

 

  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1993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配套改革的新阶段。1994年国务院决定,选择1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随后,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也确定了一些试点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

 

  “九五”之初的1996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企业个数达2343家,在这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540家,占23%;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有540家,占23%;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有 909家,占38.8%;尚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有307家,占13.2%;其它类型的企业有47家,占2%。实行改制的公司中,71%已成立了董事会,63%已成立了监事会,33%已成立了股东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

 

  到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务院确定的及各地选择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共2700户,绝大部分实行了公司制改革。国家统计局调查的2473家试点企业中,已有2016家企业进行了改制,比重为81.5%,在改制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为603家,占改制企业的29.9%;股份有限公司为713家,占35.4%;国有独资公司为700家,占34.7%。在已实行改制的企业中,82.2%的企业成立了股东会,95.1%的企业成立了董事会,84.5%的企业成立了监事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列入520户国家重点企业的514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占83.7%。其中282户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基本形成。

 

  四、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和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成效显著

 

  90年代尤其是“九五”期间,我国开始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通过改组、改制、改造、兼并联合,培育出了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企业和大集团。

 

  1991年,国务院选择了一批大型企业进行企业集团试点,到1995年试点企业集团发展到56个。1997年,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抓紧培育大企业和大集团,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企业扩大到120户。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这两家企业集团的资产总计都在4000亿元以上,实现了上下游、内外贸和产供销一体化,大大提高了我国石油石化工业的集约化程度和国际竞争能力。1999年又组建了军工十大集团,有色金属三大集团。2000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合通信、中国卫星通信、中国铁道通信5家(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方案组建或重组。2002516,随着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新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正式挂牌,中国电信业“5+1”的格局最终形成,即由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星通讯六大集团公司共同撑起中国电信运营市场。我国通讯与信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新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到2001年底,由国务院和省部级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共计2710家,企业集团的年末资产总计达128045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年末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集团的93.1%,营业收入占全部企业集团的88.5%。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0亿元及以上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有179家,它们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分别占全部企业集团的64.3%65.6%179家特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有165家。全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已经改制的集团有1994家,改制面为73.6%,其中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有801家,占改制企业的40.2%;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814家,占改制企业的40.8%;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379家,占改制企业的19.0%

 

  五、政企分开的力度逐步加大

 

  90年代后期,我国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政企分开取得了重大进展,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队伍结构日趋合理,政府职能得到进一步转变。

 

  始于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进行的第四次机构改革。通过这次机构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来的40个减少为29个,各部门的司、局级机构比原来减少200多个。全国省级政府工作机构由平均55个减为40个,平均精简20%左右,人员编制平均精简47%,共减编7.4万人,是历次机构改革精简力度最大的一次。一些专业部撤销或改为国家局,由国家经贸委代管。20012月,又正式撤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9个国家专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9个国家专业局的撤销标志着专业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状况得到了彻底改变。

 

  围绕政企、政事分开,还采取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措施:(1)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一批重点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全部移交地方,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企业脱钩。(2)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20014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3)加强了政府的综合管理和为企业服务的功能,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障产业安全的需要,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主要负责对进口商品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与裁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机制以及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及培训工作等。将一部分适宜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对国家经贸委主管行业协会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改革了行政审批制度。对国家经贸委的行政审批职能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清理出的121项行政性审批项目中,已经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有44项,占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36%

 

  六、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企业人员过多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难题。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是振兴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九五”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1998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1998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个部委就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等有关问题联合下文,强调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100%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下岗职工必须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在企业,行使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组织职业培训和开展就业服务等职能。企业不能把下岗职工推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去托管。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国有企业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容纳企业的下岗职工,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8年至200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累计产生下岗职工2550万人,其中有1700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300多万人通过企业内部退养等方式得到安置。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2001年以后,国有企业将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将不再以“下岗”的形式处理企业不用的员工,下岗与失业逐步并轨。这一工作已经在辽宁省开始试点。200176 日,国务院批复了辽宁省的社会保障改革试点方案,并于78正式启动。其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下岗与失业并轨。以后国有企业不再产生新的下岗人员,国有企业清退不需要的员工按失业人员对待。

 

  七、及时实施债转股措施,“三年脱困”目标顺利实现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1997年底,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数为6599家,三年脱困就是要使这6599家亏损企业中的大多数扭亏为盈,走出困境。

 

  “三年脱困”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特定阶段的攻坚战。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国家加大了企业兼并、破产、关闭“五小”(小高炉、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造纸)等政策的实施力度;出台了债转股、技术改造贴息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债转股措施对促使三年脱困目标的实现、促进企业管理重组、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到200012月,已确认对580家企业实施债转股,债转股总金额4050亿元,从200041开始停息,当年可减轻的利息负担为200亿元左右,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可由债转股之前的70%以上降到50%以下。

 

  至2000年底,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已经实现。1997年,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为6599户。到200011月,已减少了4391户,占66.5%。这些企业有的实现了扭亏为盈,有些通过关闭破产退出了市场,有的被兼并或进行了改制。

 

  八、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

 

  激励和约束是发挥经营者潜能的重要手段。年薪制作为激励方式之一,在我国试行于90年代初。“九五”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1992年,上海市轻工局选定所属的上海英雄金笔厂等3家企业在全国率先试行年薪制。19949月,深圳市出台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试点办法》,随后,四川、江苏、北京、河南、辽宁等省市也开始了年薪制试点。经过几年试点后,19973月,原劳动部在印发的《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要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推行年薪制。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但不要刮风。”

 

  据调查,到1999年,全国除云南、贵州、海南、江西、宁夏、西藏外,其余25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实施了年薪制试点,试点企业总数有9000余家。各地区实施年薪制情况虽有较大差别,但大多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体来看,年薪的构成一般分为基本薪酬(岗位薪酬)和效益薪酬(风险收入或风险金)两部分。基本薪酬与企业规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效益薪酬一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相关联。年薪的兑现形式以货币为主。

 

  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激励的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点企业实行了稽察特派员制度,加强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1998年出台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先后任命两批38位稽察特派员进驻到62户国有重点企业开展实地稽察。2000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另一方面,为保证激励和约束的依据的真实性,大部分地区对一些国有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制。据调查,2000年,全国31个地区中,除内蒙、江西、福建、湖南、海南、重庆、云南、西藏、陕西、宁夏、青海外,其它20个地区已对一些国有(含国有控股)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了会计委派制试点。试点企业总数618家,占全国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总数的4.3%

  我国的国有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这20余年的风雨征程中,国有企业改革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向前推进。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先后对国有企业实行扩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等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和推进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国有企业的活力有所增强,对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逐步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80年代的基础上朝着转换机制、政企分开、制度创新、战略调整的方向迈进。国有企业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成长壮大。

 

  一、承包制是90年代初期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

 

  起始于1987年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期一般为35年,到90年代初期,第一轮承包已经到期。许多企业在第一轮承包期满后,签订了新一轮承包合同,到1991年初,有95%的企业签订了新一轮承包合同。承包制也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发展潜力指标和企业管理指标在内的综合配套的承包指标体系。承包基数也趋于进一步合理化,全国承包基数总水平提高了55%。第二轮承包较大幅度地调整了承包主体,风险抵押机制增强,全员承包范围扩大。企业承包的形式主要有“双保一挂”、减亏承包、行业投入产出承包、定额承包、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等。1990年国家又对234家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双向”承包,国家对企业承包能源和主要原材料的供应,企业对国家承包上交税利、企业发展、企业管理三项指标的合同兑现指标。

 

  二、股份制改造逐步展开

 

  我国股份制的实践最早产生于农村社队企业向农民的筹资活动。随着农村改革向城市改革的扩展,以股份制形式改革国有企业的试点工作也开始展开。19844月,国家体改委在常州市召开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股份制应成为城市集体企业和国营小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一个办法。同年7月,我国第一个股份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1991年,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3220(不包括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其中工业企业1781家,占试点总数的55%;商业企业942家,占30%;金融企业171家,占5%;建筑企业58家,交通运输企业28家,其他行业企业240家。原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占22%。到2000年,大陆内资股份制工业企业发展到18301家;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大陆内资股份制法人企业发展到4532家,其中批发业有2407家,零售业有1710家,餐饮业有415家。

 

  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1993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配套改革的新阶段。1994年国务院决定,选择1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随后,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也确定了一些试点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

 

  “九五”之初的1996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企业个数达2343家,在这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540家,占23%;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有540家,占23%;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有 909家,占38.8%;尚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有307家,占13.2%;其它类型的企业有47家,占2%。实行改制的公司中,71%已成立了董事会,63%已成立了监事会,33%已成立了股东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

 

  到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务院确定的及各地选择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共2700户,绝大部分实行了公司制改革。国家统计局调查的2473家试点企业中,已有2016家企业进行了改制,比重为81.5%,在改制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为603家,占改制企业的29.9%;股份有限公司为713家,占35.4%;国有独资公司为700家,占34.7%。在已实行改制的企业中,82.2%的企业成立了股东会,95.1%的企业成立了董事会,84.5%的企业成立了监事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列入520户国家重点企业的514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占83.7%。其中282户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基本形成。

 

  四、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和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成效显著

 

  90年代尤其是“九五”期间,我国开始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通过改组、改制、改造、兼并联合,培育出了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企业和大集团。

 

  1991年,国务院选择了一批大型企业进行企业集团试点,到1995年试点企业集团发展到56个。1997年,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抓紧培育大企业和大集团,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企业扩大到120户。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这两家企业集团的资产总计都在4000亿元以上,实现了上下游、内外贸和产供销一体化,大大提高了我国石油石化工业的集约化程度和国际竞争能力。1999年又组建了军工十大集团,有色金属三大集团。2000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合通信、中国卫星通信、中国铁道通信5家(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方案组建或重组。2002516,随着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新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正式挂牌,中国电信业“5+1”的格局最终形成,即由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星通讯六大集团公司共同撑起中国电信运营市场。我国通讯与信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新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到2001年底,由国务院和省部级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共计2710家,企业集团的年末资产总计达128045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年末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集团的93.1%,营业收入占全部企业集团的88.5%。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0亿元及以上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有179家,它们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分别占全部企业集团的64.3%65.6%179家特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有165家。全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已经改制的集团有1994家,改制面为73.6%,其中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有801家,占改制企业的40.2%;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814家,占改制企业的40.8%;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379家,占改制企业的19.0%

 

  五、政企分开的力度逐步加大

 

  90年代后期,我国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政企分开取得了重大进展,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队伍结构日趋合理,政府职能得到进一步转变。

 

  始于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进行的第四次机构改革。通过这次机构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来的40个减少为29个,各部门的司、局级机构比原来减少200多个。全国省级政府工作机构由平均55个减为40个,平均精简20%左右,人员编制平均精简47%,共减编7.4万人,是历次机构改革精简力度最大的一次。一些专业部撤销或改为国家局,由国家经贸委代管。20012月,又正式撤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9个国家专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9个国家专业局的撤销标志着专业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状况得到了彻底改变。

 

  围绕政企、政事分开,还采取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措施:(1)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一批重点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全部移交地方,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企业脱钩。(2)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20014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3)加强了政府的综合管理和为企业服务的功能,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障产业安全的需要,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主要负责对进口商品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与裁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机制以及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及培训工作等。将一部分适宜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对国家经贸委主管行业协会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改革了行政审批制度。对国家经贸委的行政审批职能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清理出的121项行政性审批项目中,已经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有44项,占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36%

 

  六、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企业人员过多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难题。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是振兴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九五”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1998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1998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个部委就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等有关问题联合下文,强调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100%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下岗职工必须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在企业,行使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组织职业培训和开展就业服务等职能。企业不能把下岗职工推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去托管。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国有企业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容纳企业的下岗职工,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8年至200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累计产生下岗职工2550万人,其中有1700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300多万人通过企业内部退养等方式得到安置。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2001年以后,国有企业将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将不再以“下岗”的形式处理企业不用的员工,下岗与失业逐步并轨。这一工作已经在辽宁省开始试点。200176 日,国务院批复了辽宁省的社会保障改革试点方案,并于78正式启动。其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下岗与失业并轨。以后国有企业不再产生新的下岗人员,国有企业清退不需要的员工按失业人员对待。

 

  七、及时实施债转股措施,“三年脱困”目标顺利实现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1997年底,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数为6599家,三年脱困就是要使这6599家亏损企业中的大多数扭亏为盈,走出困境。

 

  “三年脱困”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特定阶段的攻坚战。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国家加大了企业兼并、破产、关闭“五小”(小高炉、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造纸)等政策的实施力度;出台了债转股、技术改造贴息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债转股措施对促使三年脱困目标的实现、促进企业管理重组、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到200012月,已确认对580家企业实施债转股,债转股总金额4050亿元,从200041开始停息,当年可减轻的利息负担为200亿元左右,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可由债转股之前的70%以上降到50%以下。

 

  至2000年底,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已经实现。1997年,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为6599户。到200011月,已减少了4391户,占66.5%。这些企业有的实现了扭亏为盈,有些通过关闭破产退出了市场,有的被兼并或进行了改制。

 

  八、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

 

  激励和约束是发挥经营者潜能的重要手段。年薪制作为激励方式之一,在我国试行于90年代初。“九五”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1992年,上海市轻工局选定所属的上海英雄金笔厂等3家企业在全国率先试行年薪制。19949月,深圳市出台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试点办法》,随后,四川、江苏、北京、河南、辽宁等省市也开始了年薪制试点。经过几年试点后,19973月,原劳动部在印发的《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要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推行年薪制。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但不要刮风。”

 

  据调查,到1999年,全国除云南、贵州、海南、江西、宁夏、西藏外,其余25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实施了年薪制试点,试点企业总数有9000余家。各地区实施年薪制情况虽有较大差别,但大多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体来看,年薪的构成一般分为基本薪酬(岗位薪酬)和效益薪酬(风险收入或风险金)两部分。基本薪酬与企业规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效益薪酬一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相关联。年薪的兑现形式以货币为主。

 

  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激励的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点企业实行了稽察特派员制度,加强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1998年出台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先后任命两批38位稽察特派员进驻到62户国有重点企业开展实地稽察。2000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另一方面,为保证激励和约束的依据的真实性,大部分地区对一些国有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制。据调查,2000年,全国31个地区中,除内蒙、江西、福建、湖南、海南、重庆、云南、西藏、陕西、宁夏、青海外,其它20个地区已对一些国有(含国有控股)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了会计委派制试点。试点企业总数618家,占全国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总数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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