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普查部门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军队、武警、铁道、银行、证券和保险六个部门负责完成以下普查任务:
一、军队
军队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军队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对象。
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军队系统予以协助。
(二)普查内容
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资产负债、损益及费用财务状况等内容。
军队系统是否填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定。
(三)报送办法
1.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行业普查数据资料。
2.军队军务、财务活动相关资料由财政部会同总参军务部和总后财务部直接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
(四)制定《军队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军队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二、武警
武警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组织完成。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武警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普查的对象。
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及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武警系统给予协助。
(二)普查内容
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资产负债、损益及费用财务状况等内容。
武警系统是否填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自定。
(三)报送办法
1.武警警务、财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由财政部会同武警总部司令部警务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直接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行业财务状况资料。
(四)制定《武警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武警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三、铁路运输业
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由铁道部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负责组织完成。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普查的对象。
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普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
(二)普查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资产负债、损益及费用财务状况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名录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其附表
4.《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
5.《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6.《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三)普查任务
1.组织单位清查
按照此次铁路运输业的普查对象和范围进行单位清查,并于2008年9月底前将单位名录资料,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明确地方政府经济普查机构与铁道部系统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单位名录资料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电话。
2.组织普查表的填报
(1)基本情况普查表及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
正式普查期间,组织铁路运输业普查对象进行正式的单位登记,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法人单位同时填报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
(2)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数据
鉴于铁路运输业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数据由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分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并协助提出省级以下铁路运输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办法。
(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
1.报送资料内容
(1)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法人单位填报的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
(2)分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数据,由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资料报送形式和时间
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数据,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统一程序,以电子版形式于2009年 月 上报。
(五)制定《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业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从事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企业;
2.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从事其他金融活动(除典当)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3.银行活动以外,银行部门所属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不填报财务状况普查表)。
(二)普查内容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及银行部门所属的其他活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
4.《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5.《信息化主要指标》
6.《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
(三)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普查机构
(1)协助进行单位清查
在全国统一组织进行的单位清查过程中,各级银行及相关金融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进行银行及相关金融企业和单位的清查、核对。
(2) 确定填报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
为了明确填报财务普查表的填报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负责确定各级银行业及相关金融部门与财务普查表相对应的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
(3) 提供单位名录
2008年8月底前,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要以电子版形式,向同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出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以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单位名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4) 财务状况普查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财务状况普查,由各级银行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按法人单位填报,各地市的银行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其财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分解,并提供地市级以下银行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办法。
2.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1)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
(2)负责组织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的实施工作;
(3)负责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本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填报《非企业单位普查表》;负责组织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企业填报《企业普查表》中的《水及能源消费情况》和《信息化主要指标》。
在单位清查核对和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
(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
1.报送资料内容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主要指标》由所在地的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向上逐级报送;
银行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单位)填报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省(市)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资料报送形式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经济普查数据,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的要求,以电子版形式上报。
(五) 制定《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银行及相关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五、证券业
证券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完成。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3.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4.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
5.其他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
6.证券业期货活动以外,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所属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不填报财务状况普查表)
(二)普查内容
证券期货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及证券机构所属的其他活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
4.《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5.《信息化主要指标》
6.《证券业负债和损益表》
7.《证券业费用明细表》。
(三)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
(1) 进行单位清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业单位的清查。
(2) 提供单位名录
2008年8月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电子版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证券期货业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并标出本系统所组织的普查单位的名单,以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单位名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3) 财务状况的普查
证券期货业的财务状况普查由各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财务状况普查表按法人单位填报。
2.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1)负责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核对;
(2)负责组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业企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的实施工作;
(3)负责组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填报《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组织证券期货业企业填报《企业普查表》中的《水及能源消费情况》和《信息化主要指标》。
在单位清查核对和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
(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
1.报送资料内容
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主要指标》由所在地的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向上逐级报送;
证券期货业经济普查机构将《证券业负债和损益表》、《证券业费用明细表》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省(市)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地市级及以下的有关财务数据的分解难度很大,另行研究。)
2.资料报送形式
证券期货业的经济普查数据,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的要求,以电子版形式上报。
(五)制定《证券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证券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六、保险业
保险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完成。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3.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不填报财务状况普查表);
4.保险业活动以外,保险机构所属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不填报财务状况普查表)
(二)普查内容
保险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及保险机构所属的其他活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
4.《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5.《信息化主要指标》
6.《保险业负债和利润表》
7.《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
(三)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
(1)协助进行单位清查
在全国统一组织进行的单位清查过程中,各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提供单位清查名录。
(2) 确定填报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
为了明确财务普查表的填报范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各级保险业与财务表相对应的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
(3) 提供单位名录
2008年8月底前,省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要以电子版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分地市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其中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保险业活动以外,保险机构所属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并标出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以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单位名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4) 财务状况的普查
保险业的财务状况普查由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保险业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按法人单位填报,各省(区)直辖市的保险业财务数据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分解。
2.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1)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
(2)负责组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保险业企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的实施工作;
(3)负责组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填报《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组织保险业企业填报《企业普查表》中的《水及能源消费情况》和《信息化主要指标》,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在单位清查核对和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
(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
1.报送资料内容
保险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主要指标》普查数据由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向上逐级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将《保险业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的汇总数据及分解后的分省(区)直辖市数据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资料报送形式
保险业的经济普查数据,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的要求,以电子版形式上报。
(五)制定《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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