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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试点用)—第四部分 单位划分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03-21 14:27:00
 

第四部分  普查单位划分的有关规定

 

一、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科学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第三条 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法人包括:

(一)公司;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四)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六)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第六条 社会团体法人,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第七条 其他法人,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其中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批准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二)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除已在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由相应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外,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中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第十条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

(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以及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个体经营户,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普查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企业集团问题

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和核心企业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协作企业组建而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子公司(成员企业),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是企业法人,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对企业集团本部根据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且自己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按所从事的活动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

2.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但自己不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应归入“企业管理机构”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

3.如果企业集团本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则企业集团本部应视为其核心企业(母公司)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填报。

 

(二)关于多级法人问题

法人及其所属的下级法人分别作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三)关于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的单位划分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地(区、市、州、盟,以下简称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区、市、旗,以下简称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省、地、县级其他银行(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作为法人单位,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 省、地级保险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3.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但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视其证照性质确定其单位类型。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原为法人企业但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仍视为法人企业,在其所在地填报法人企业普查表;公司总部作为法人填报普查表时,不包括下属视同法人的企业的有关数据。

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及县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下属的加油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隶属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加油站视其证照确定其单位类型。

 

5. 铁路局为企业法人单位,其下属的站、段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等视同法人单位;铁路局下设的办事处(原铁路分局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6.省、地级邮政局作为法人,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7.县级及以上烟草公司(专卖局)作法人单位;其直属的专卖店视执照确定其单位类型。

 

8.电力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为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为法人单位。

电网经营企业:独立核算的省、地、县级供电公司为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视同为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地、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只填报本级数据,不包括下属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企业的数据。

 

(四)法人单位派出机构问题

1.企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

企事业单位派驻各地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1)从事经营活动的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且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的,则按登记注册情况划分单位类型。

2)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等属于企业(单位)的派出机构,不单独划分单位。

 

2.机关法人的派出机构

1)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和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法庭、检察分院、公安派出所、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均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

3)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办的宾馆等经营性单位视注册登记情况确定单位类型。

 

3.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单位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

在各级工商部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外国企业及港澳台常驻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办事处或代表处,以及在民政部门领取代表机构证书的外国及港澳台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常驻代表机构,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五)关于法人单位内设单位的划分问题

1.宾馆、饭店内设单位问题

宾馆、饭店内设的餐厅、娱乐场所、健身房、洗浴中心、商务中心、票务中心等,单独办理营业执照或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作为宾馆、饭店的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宾馆、饭店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开设的餐厅、娱乐场所、健身房、洗浴中心、商务中心、票务中心等,按承包方的登记注册执照确定单位类型。

 

  2.机关、企业、学校等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下属机构问题

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开设的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招待所、食堂、餐厅、浴室、幼儿园、托儿所、运输队、建筑队、农场、畜牧场等下属机构,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并有对外经营活动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六)购物中心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单位的划分问题

1. 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内经营单位的划分

以购物、餐饮、娱乐、超市等各种经营业态集一体的购物中心,无论是以房地产(物业)、市场管理和仓储业等为主的经营企业,还是以批发和零售经营为主的经营企业,它们都既有自营商品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也出租店面或柜台。

1)对于房地产(物业)法人企业,其自营的商品销售或餐饮经营活动,如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则作为购物中心的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对于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其自营的餐饮经营活动,如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则作为购物中心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2)出租店面或柜台的活动。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或统一收银结算范围内)的出租店面或柜台,不单独划分单位,其各项指标包含在主体法人企业中;不在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或统一收银结算范围内),但已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根据登记执照确定单位;未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均作为个体经营户。

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门店或场所内出租店面或柜台的参照上述情况处理。

 

2.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单位划分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是继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

商品交易市场内,已进行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根据登记注册情况确定单位类型;未进行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若有固定摊位,均作为个体经营户;固定摊位以外进行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不作为普查对象。

 

(七)关于一户多证(照)的问题

领取多个法人执照的单位,如果是一套人员、在同一个场地、从事同种活动的,由主体单位统一填报一套普查表,其他证照不再填报普查表;如果从事多种活动,并分别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应按执照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

 

(八)其他有关单位的具体划分问题

1.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机构问题

由司法部门管辖并登记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按司法部门登记的类型确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

 

2.宗教组织与宗教场所问题

1)各类宗教团体法人单位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准;

2)经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成立,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法人单位;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上一级宗教组织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

3)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宗教活动点和未经批准的自发的宗教活动场所不作为普查对象。

 

3.跨地区水利系统的分支机构问题

凡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的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河务局、处、所)视作法人单位。

 

4.乡镇中小学问题

乡镇中小学若领取法人证书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若未领取法人证书但能掌握收支和人员工资等财务资料的,则作为乡镇中心学校(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乡村教学点一律并入乡村中小学,不单独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5. 村级经济合作社问题

村级经济合作社(或其他名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与村(居)委会统一核算的,并入村(居)委会;如与村(居)委会分别核算的,无论是否办理工商登记,均单独作为一个法人单位。

 

6.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问题

由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派遣医务人员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可作为派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领取民政部门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卫生部门发的个体行医证的,作为个体经营户。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作为村委会(居委会)的产业活动单位。

 

7.出租车及货运车辆问题

出租车公司能整体核算的,各出租车不单独作为个体户;如出租车或货运车辆挂靠运输企业,只交一定的管理费,而运输企业不对这些车辆进行整体核算,则应将这些车辆作个体经营户。

 

8.借用法人单位名义问题

个人借用法人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仅交管理费的,作为个体经营户。

 

9.乡镇所属的站、所问题

乡镇所属的站、所,如农业经济技术推广站等,虽然没有取得法人证书,但具备法人条件的,视同法人单位;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作为乡镇政府机关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10.彩票销售网点的问题

彩票销售网点是各级彩票中心下属的彩票投注站点,一般依附于其他单位存在,本次普查不作为单独的单位填报普查表。

 

(九)个体经营户的界定问题

1.下列无证的个体活动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1)无个体行医证的个体医生;

2)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性早市或夜市摊贩及流动摊贩;

3)农用汽车、拖拉机、三轮车、手推车运输;

4)家庭保姆、家庭教师;

5)农户对收获的(或有部分是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一些季节性的简单加工(如香菇烘干、竹笋、地瓜晒干等);

6)家庭成员在家承接企业发包的对产品、零部件的简单加工或包装,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

 

2.个体建筑业的问题

在城镇、乡村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如: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等),对外承接工程、单独从事建筑业活动或雇佣人员进行施工、年累计经营活动达三个月以上、完成施工项目并同业主进行财务结算的,作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受雇于别人(即打工者)的人员不作为个体建筑业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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