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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发文切实落实普查员劳动报酬
湖北省统计局 2008-08-21 10:11:10
 

  日前,湖北省政府发出《关于抓紧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经济普查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落实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通知》指出,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确保普查经费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抓紧核定预算并列入相应的财政年度。要求市级普查经费预算三年不得低于200万元,其中2008年经费安排不得低于100万元,县级普查经费预算三年不得低于100万元,其中2008年经费安排不得低于60万元。

 

  《通知》强调,要切实落实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全面准确、客观真实。这次经济普查全省需要选聘大约15万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能不能调动和保护好这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积极性,付给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合理的劳动报酬是保证这次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因此,各地普查机构必须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工资物价水平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不得摊派,不得因此增加企业或个人的负担。招聘普查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每份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不得低于5元,每份法人单位清查表不得低于10元,每份法人单位普查套表不得低于30元。各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除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外,根据各自的普查工作量,对招聘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的预算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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