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依法普查:你我都有责任


2005-01-04 08:03:40

来源:人民网

  正在进行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所动员的人力、物力都是空前的,这场空前的动员成败与否,关键在于普查对象在填报登记中能否如实地填报数据。

 

  从目前准备阶段的工作看,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存在着人为地干扰数据真实性的情况:一些企业及个体户怕露富,人为地少填少报;一些地方政府怕露“假”(即以往统计中的弄虚作假),要求基层的普查结果要与历史数据相衔接,甚至要求统计部门人为地修改普查数据。

 

  解决这些问题有没有办法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依法普查。今年95日,国务院公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第一次就一项普查工作专门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是做好普查工作的法律保障。

 

  依法普查,是所有参与经济普查者的责任。首先是执法者要守法、知法。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同时,必须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其次,被调查者必须如实申报普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都明确要求,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这里的义务包含四层含义:一是不能不报。即任何经济普查对象都不能拒绝填报经济普查表。二是要按时上报。即必须严格按照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经济普查表,不得迟报。三是申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报、瞒报,不能伪造、篡改。四是申报的资料必须完整。即对于每个普查指标都要申报,不能只报这一部分,不报那一部分,也就是说不能漏报。

 

  既然是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就应该让所有参与者了解并执行。当前,除了加大对普查对象的宣传力度外,最为紧要的是统计部门必须为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不得强令或授意篡改、编造普查数据。对此,国务院有关领导以及国家统计局领导在许多场合多次强调,并表示,任何单位不得将普查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特别是不得以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这是政府对普查对象作出的庄严承诺。这个承诺是以法规为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普查法制化的保障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无论是自行修改、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还是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为了防止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将联合发布公告,对普查对象作出明确的承诺。(本报记者 朱剑红)《人民日报》(20041228日第二版)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