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国际通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国际通行做法。
李德水表示,国际统计界普遍认为,包括普查在内的政府统计或官方统计工作有两大支柱:一是法定的强制性,调查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调查;二是统计部门必须保护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联合国《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统计上的目的。”即不得用于征税、征兵、征发劳役、诉讼或其他非统计目的。
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统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能要求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示在统计调查中,或在准备表格、报表、摘录、报告或编撰的与调查有关的其他文件中获得的有关任何个人、机构、企业等的资料,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
普查资料不得用于查处偷税漏税、违法违纪
对于调查对象来说,即使过去你犯了错、违了法,比如偷税漏税,也不能因为你在经济普查中报了真数而罚你的款。
李德水强调,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把握经济的总量,分析经济结构,为科学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依据;决不是要通过经济普查来查企业或个体户有没有偷税漏税,有没有违法违纪等问题。经济普查没有这项功能。
他说,工商、税务、检察院、法院等任何单位,都不能把经济普查取得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查案要另外去查,不能用普查的数,两者必须完全脱钩。如果哪个部门、单位以经济普查取得的资料作依据去处罚普查对象,这个部门、单位自己就违背了《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就是犯法,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经济普查中,普查人员对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李德水说,《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他说,如果违反了以上保密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李德水向各级各地普查办提出要求:不得将经济普查中获得的资料提交或透露给其他有关执法单位。谁透露出去谁就是违法。这是一条铁的纪律,是政府统计信誉的根基。《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04日 第二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