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2-0601-201708-0005
    信息类别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17年06月30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明确审批责任,为申请机构提供优质服务,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职责分工

 

  (一)“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统计局审批,执法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局民间和涉外调查管理处具体承办。

 

  (二)国家统计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涉外统计调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待、咨询、受理、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发放等工作。

 

  (三)执法监督局指定专人负责窗口工作,并为窗口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定期维护检查。

 

  (四)民间和涉外调查管理处负责服务窗口管理工作,保证工作时间窗口开放及工作正常开展。

 

  (五)执法监督局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实地走访服务窗口,监督工作,查找、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二、制度规范

 

  (一)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受申请机构询问(包括电话、邮件等其它方式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机构完整答复或者提供有效答复的途径,如网站查询指引,有关工作人员电话号码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等事项。

 

  (三)服务承诺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四)责任追究制。通过监督评价方式,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承办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信息公开制。在服务窗口、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事项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审批结果等信息。

 

  (六)文明服务制。微笑服务,优化文明用语、指引标识标志,提供便民服务项目,促进阳光、高效审批。

 

  (七)顶岗补位制。在与申请机构直接接触的环节,工作人员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即AB岗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不得延误工作。

 

  三、接受咨询

 

  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对于承办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告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份数和要求。对不属于国家统计局承办的、已停止办理的、无须审批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机构做好解释说明;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提供相关查询信息,做好记录和报告。

 

  四、受理申请

 

  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问题一次说清。申请机构提出事项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接收,通过邮件接收的应当进行确认,主动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和错误示例。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申请机构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能当场更正的申请事项,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五、审查办理

 

  (一)逐级审核。各级审查人员依职责对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按照审查工作细则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承诺期限内发放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报局领导批准,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或法律依据,并告知申请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收费管理。国家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申请机构收取费用。

 

  (四)满意度评价。发放满意度评价表,请申请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五)结果送达。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及时通知申请机构,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

 

  (六)资料归档。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归档,并保证信息安全。

 

  六、纪律要求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行政许可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涉外统计调查审批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不得向外提供或泄露在涉外统计调查审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审批工作流程,接待申请机构,接听电话时应当热情礼貌、耐心细致。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语言。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物品应当摆放整齐,保持办公环境清洁卫生。

 

  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机构提出与涉外调查审批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接受申请机构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不得参加申请机构组织的宴请及各种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