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2-0602-201708-0003
    信息类别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15年10月27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涉外调查审批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涉外调查审批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要努力提高审批效率、方便服务对象,确保经审批的涉外调查机构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接受咨询

 

  申请机构咨询涉外调查审批事项时,负责答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查询网址、下载表单等,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以及材料的出处、份数和要求。对不属于我局承办的、停止办理的或无须许可审批的事项,应做好解释说明。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遇到本人无法解答的问题时,要耐心解释,并主动回复研究后的有关意见和结果。根据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三、受理申请

 

  申请机构当面送交申请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告知经办人需要补交的材料,请其收集齐全后提交;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指正,并允许申请机构当场更正。寄送申请材料的,一般于收到当日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电话告知经办人需要补交和更正的材料,请其收集齐全后提交。初审合格的,于第2个工作日内送涉外调查处审核。申请材料合格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开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还需提交其他材料的,应于窗口收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时限要求

 

  涉外调查审批工作要在对外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于对外承诺办理时限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五、工作纪律

 

  涉外调查审批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行政审批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涉外调查审批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不得向外提供或泄露在涉外调查审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涉外调查审批工作人员要熟悉涉外调查审批工作流程,接待服务对象、接听电话时要热情礼貌、耐心细致。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语言。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环境清洁卫生。要严格按照对外公示时间办理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不得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要秉公办事、一视同仁,申请机构申请审批事项完成后,要请其对服务工作进行评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与涉外调查审批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不得参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组织的宴请及各种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