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2-0602-201708-0004
    信息类别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17年06月30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统计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人员、服务、安全以及设施设备等的管理,依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涉外统计调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待、咨询、受理、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阳光政务”要求,国家统计局在服务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为服务窗口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定期维护检查。

 

  第五条 服务窗口应当为申请机构提供打印、复印及网上信息查询等便利化服务。

 

  第六条 服务窗口应当做到环境整洁、标识醒目,服务设施使用方便,办事程序科学、规范。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做到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应当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练掌握本岗位有关专业知识,具备行政许可管理与服务素质。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好窗口工作秩序,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应当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非工作时间,窗口应当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月整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对已办理完毕的事项材料应当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统计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收受红包及其他礼品,不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吃、拿、卡、要”,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搞权钱交易。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完善窗口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工作考评制度;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申请机构和社会舆论监督,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