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2-0602-201708-0009
    信息类别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26日
  • 文  号
    有 效 性有效

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调查机构申请开展跨省(区、市)行政区域涉外社会调查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1002。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统计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调查机构已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

 

 (二)为跨省级行政区域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三)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后果的涉外社会调查:

 

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5.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宣传邪教、迷信的;

7.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可登录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表格下载”下载相关表格,申请表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2.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

3.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4.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应为最终中文文本。

5.国家统计局需要调查机构提交的有关调查项目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规格为A4幅面。每份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首页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提交(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当面提交。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东办公楼912室。

2.邮寄或快递。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邮编:100826。收件人:执法监督局民间和涉外调查管理处。电话:010-68783422、68783487。

 

 (二)对外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3:00至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提交申请。

 

申请机构从中国统计信息网自行下载《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

 

1.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开具《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涉外调查管理机构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涉外调查管理机构将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同时开具《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

 

1. 涉外调查管理机构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作出《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决定批准的,发放《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发放《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申请机构也可自行领取。

 

 十六、咨询途径

 

 预约、咨询电话:010-68783422、68783487、68782640(传真)。

 电子邮件咨询,邮箱地址:zfsswdc@stats.gov.cn

 

 十七、查询渠道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八、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东办公楼912室(乘坐13、21、65、68路公交车三里河东口站下车即到;乘坐10、26、32、45、65、80、特19路公交车国家工商总局站下车,向南步行30米,再向西步行50米,路北侧即是)。

 

 十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机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2.有权拒绝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有权拒绝交纳任何费用的要求,并检举、控告。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2.应当依法实施涉外社会调查,不得违法转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举报电话:010-68512113;

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网上投诉:www.stats.gov.cn(中国统计信息网统计违法举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