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2-0602-201708-0010
    信息类别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15年10月27日
  • 文  号
    有 效 性有效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