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2-202010-0003
    信息类别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3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58号(经济发展类265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划型标准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我局职能的部分,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2011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划型标准》)。依据该标准,我局2011年研究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办法在统计上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类型和标准与《划型标准》一致。201712月,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其进行修订。

 

  为解决企业划型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研究修订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部署,2018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参加,组建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组。根据工作安排,我局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数据测算相关工作,为优化企业划型标准提供统计数据支撑。你们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划型标准》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优化企业划型标准的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修订工作组反映,并在修订企业划型标准时认真研究、吸纳,完善企业划型标准的修订工作。

 

  企业划型认定是针对单个企业,涉及到企业名称以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等信息,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因此,统计部门不能向社会公布企业划型认定结果。你们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关于企业划型认定的有关建议,我局会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更好地发挥企业划型认定在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方面的作用。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