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2-201909-0005
    信息类别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19年09月25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290号(财税金融类27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企业研发经费统计口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完善企业研发统计制度的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研发统计,近年来在完善企业研发统计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便于企业操作,减少理解误区,降低填报难度,我局积极推进企业研发报表制度改革,2018年以来推行的由项目归集法到财务支出法的填报依据变化即是举措之一。这一措施使研发费用统计与会计科目挂钩,更加贴近税务核算,符合贴近企业实际、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管理成本、规范源头数据的改革方向。从这个角度讲,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数、企业在统计报表填报的研发经费数、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数实则上是统一的。

 

  二、关于部门间研发经费口径差异的情况

 

  统计上的研发经费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三者之间在口径上确实存在一定差异。一是职能定位和目标不同。在统计上,主要从宏观层面综合反映全国研发投入总量、分布和发展水平,进行国际比较,与微观层面的企业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在政策上,主要从微观层面规范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标准,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关心政策适用范围、认定企业数量、税收征管漏洞等。例如,烟草制造等几个行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在加计扣除政策之列,但仍在统计范围之内。又如,由于政策目标认定数量与税收征管漏洞方面的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加计扣除减免政策中对于“在用建筑物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是否适用以及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比例上限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二是适用规范不同。统计上依据《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政策上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虽然核心概念都出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弗拉斯卡蒂手册》,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费用,统计上为避免重复计算,根据“谁使用谁统计”的原则,规定只在内部支出方统计;税收上则规定只在委托方加计扣除,此外还要求委托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主要考虑委托项目研发费用中包含的受托方利润部分不应享受优惠,需要减除。再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主要考虑认定条件中科技人员占比这一指标计算的科学性,统计上则无此规定。对于这些差异,科技、财政、税务等会办部门均在会办意见中做出了解释说明,这些口径上的差异有其现实意义及合理性,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三、关于推进研发费用口径统一的情况

 

  近年来,统计、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积极推进研发费用口径的统一。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借鉴参照《弗拉斯卡蒂手册》关于研发活动的判断原则,逐步完善研发活动的定义和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与统计、会计标准有所接近。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尽可能使其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口径趋同,两者之间的差异已经大幅缩小。例如,在装备调试费与试验费中增加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项目,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中增加了会议费、差旅费等。前文所述统计制度改革也使得研发统计与会计税收方面口径更加贴近。

 

  可以说,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下,企业研发经费的定义和口径在部门间的差异正在不断缩小。今后,我局将继续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报表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从会计准则、统计制度、政策规定等各方面共同研究推进企业研发经费定义和口径的统一,在不影响统计规范和政策执行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差异,方便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研发统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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