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2010-0011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3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11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行业分类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内容答复如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国家标准,所有经济活动按照同质性原则进行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现行《分类》,物业管理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房地产业”门类,同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4.0)是协调一致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我国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础性分类,要求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国际可比性,并支持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执行。同时,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行业归属进行调整。

 

  《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的派生性产业统计分类,其将生活性服务业定义为“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据此,对象为居民的物业管理服务已归属于生活性服务业,但建议中提出的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不宜纳入生活性服务业范围。

 

  关于将“物业管理”从“房地产业”中分离出来,列为“物业管理业”的建议,对于改进完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将在今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论证。

 

  感谢你们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