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2010-0006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3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94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产业政策,丰富金融工具,促进商业不动产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内容答复如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下简称《分类》)属于国家标准,所有经济活动按照同质性原则进行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现行《分类》,商业不动产归属于“房地产业”大类下,商业不动产的开发经营活动、租赁活动分别归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中类。

 

  考虑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我国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础性分类,要求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国际可比性,且目前商业不动产的行业类别归属,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需要,目前暂不宜对商业不动产的行业归属进行调整。

 

  您关于进一步细化房地产业分类的建议,对于改进完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将在今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