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2010-0005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3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0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对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统计范围细化调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在国家及地方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百千万”行动考核的背景下,对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方法进行细化分类,考核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及强度时,将扣除原料用能后的燃动用能作为考核指标。

 

  按照我国现行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及国际通行做法,只要是能源,无论其用作燃料、原料、材料或动力,都要计算其消费量,这样的统计方法制度全面准确反映了所有能源资源的生产使用全过程。例如,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石油制品被用于原料加工转化为化工产品,石油已经不存在,而化工产品也非能源产品,即意味着石油已经被消费,这种情况应计入能源消费,反映了石油资源使用的过程。因此,在统计能源消费总量时需包含原料用能。在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考核中,能否将扣除原料用能后的燃动用能作为考核指标,由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