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2010-0003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3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1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破产管理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主要执行者。目前,破产管理人依法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该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上述各类专业中介有本身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归属,并有相关的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有其自身特殊的执业规范标准,但又与上述专业中介存在职能和经济活动的交叉,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界定不清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您的建议对于改进完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将在今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论证,使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更加完善,更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092